在試崗期間,到底該不該要求薪資
找工作並非一蹴而就,大家想要找到一份適合自己又心儀的工作,往往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來進行篩選。最近,就有朋友在找工作的時候遇到一件不順心的事情:他在面試通過後,便收到了某公司的offer,但是去入職的時候,用人部門卻說新員工需要先試崗七天,這七天的試崗時間是沒有工資的,過了以後才能正式入職。那麼,該公司的這種做法靠譜嗎?我們在試崗期間,到底該不該要求薪資呢?有哪些是值得關注的呢?
“試崗期”不發工資屬違法
我國勞動法律中並沒有規定“試崗期”,只規定了“試用期”,且試用期要根據合同期限來確定。因此,公司與員工進行的“試崗期”約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定此種期限約定“無效”,試崗之日即為用工之日,員工與公司便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員工應當獲得酬勞。因此,如果公司以“試崗期”為由不發工資,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試崗期”的薪資計算
現實中,許多企業設定的試崗時間多為三至七天,因此,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3號可知:
員工“試崗期”工資=日工資×實際出勤天數
其中,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
“試崗期”員工該如何維權
公司“試崗期”不發勞動者薪資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對此,勞動者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節約維權成本。又或者,可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對於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試崗期”的注意事項補充
勞動者在遇到約定試崗期的用工單位時,應當瞭解試崗期的報酬期限、轉正條件等,如果約定試崗期的同時又約定後續試用期的,在計算試用期的時限問題時,法院通常會合並計算,因此,還牽涉到試用期約定是否合法的問題。
同時,勞動者為防止在試崗期後被用人單位“以不適合崗位”而拒籤勞動合同,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例如交代工作、完成工作的聊天記錄,打卡記錄,用工單位突然強制不允許上班的記錄等。
綜上所述可知,“試崗期”的約定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公司應按照出勤天數給付員工相應的工資。如果大家遇到設定試崗期的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保留工作證據,面對“試崗期間不發工資”的情況,一定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切莫因為畏懼公司勢力而忍氣吞聲,這樣做不僅不能使各項權益得到保障,還會助長部分企業的不良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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