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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管理考核獎勵與責任追究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學校領導和教職員工的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規定》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區教育實際,制定本制度。

學校安全管理考核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和校舍資產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加強安全檢查防範。

(三)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自我防範能力。

(四)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責任人蔘加,分析、佈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要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五)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檢查學校安全情況,及時排除學校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學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區教委和相關部門報告,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方案,並配合實施排危。

(六)加強對學生的安全管理,特別要加強集會、外出社會實踐等大型活動安全和學校衛生、校舍、上下樓梯安全的管理,確保師生安全。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二、考核獎勵

1、 學校對安全監督管理先進工作者應實行獎懲。   

2、 學校制訂年度安全目標,完善各項安全監督管理細則,報請校安全領導小組審定後組織實施。   

3、 安全目標要層層分解,逐級簽定目標責任書,並切實將目標落實到每個年級、每名職工。對班主任實行月考核、月獎懲制度。   

4、 學校根據每月考核結果,給予有關人員一定金額獎勵。  

5、 學校管理層安全管理目標考核,採用年終考評結算兌現的辦法,按年初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進行獎懲。  

6、學校對舉報安全事故隱患屬實者,予以獎勵。

三、責任追究

1.學校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由學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向中心國小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依據規定對直接管理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追償經濟損失或其他相關處理意見。

2.學校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3.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檢察、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並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4.凡發生各類安全事故未按有關規定上報、或謊報、瞞報、漏報的,一經查處,加重處理。

四、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