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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工作,加強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心,保證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持有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並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專案實行總承包的,對總承包單位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考核記分;未實行總承包的,對所有參加施工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考核記分。對建築施工企業專案負責人實行IC卡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逐步實行IC卡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以及與企業安全生產相關的副經理、總工程師等。
建築施工企業專案負責人,是指具有建築施工企業專案經理資格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專案管理的負責人。
建築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條 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管理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
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受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實施蘇州中心城區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記分和日常監管。
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記分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記分和日常監管。
第六條 安全生產行為考核採取記分的形式,以自然年度為考核記分週期,滿分值為10分。
第七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事先通知的檢查時,對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均應實施考核,符合記分規定時應予記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檢查時,對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需考核記分的,可通知當地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實施考核記分。
第八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考核時,應以促進企業及時整改、確保安全生產為目的,認真執行《蘇州市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標準》,需記分的,應填寫《蘇州市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抄告審批表》,寫清楚記分原因和分值,報所在地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方能生效。對應記分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被記分者本人,並製作《蘇州市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抄告單》(以下簡稱《抄告單》),送達被記分者本人簽名確認。《抄告單》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存檔,一份交被記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屬施工企業。
第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一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記分。
第十條 在一個考核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滿分值的,即為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條 考核記分週期內記分值未達到滿分值的,考核記分週期期滿時,該週期內的記分值取消,不轉入下一考核記分週期。
第十二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應責令限期整改,接受安全生產強制性培訓、考試。
第十三條 由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性培訓和考試,內容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築施工安全的規範標準、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建築施工安全的相關知識等,培訓時間不少於20課時。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強制性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允許申請1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2次記分值達到滿分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5日前,填寫《蘇州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人員彙總表》,將上季度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累計值達到10分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名單報送蘇州市建設局,並同時在所在地的相關網站上予以公佈。蘇州市建設局在蘇州市工程建設網的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和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信用檔案欄目上,每季度一次對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情況予以公佈。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對考核記分有異議的,可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對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向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蘇州中心城區可直接向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經核實,考核記分結果確屬不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相應記分值。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記分時,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考核記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行為涉及違法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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