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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試用期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公司員工試用期考核管理辦法

一、目的

第一條、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力。

第二條、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儘快瞭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併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二、定義

第三條、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以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試用期一般為1—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三、適用範圍

第四條、本考核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新入職員工。

第五條、新員工的職業道德、文化素質、職業潛力由人力資源部考核,新員工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入職部門考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總經理考核。

四、考核原則

第六條、事實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資料和事實說話。

第七條、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時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八條、考、評結合原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日常的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九條、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者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考核以重能力、重潛力,業績為輔***核條件,考核標準儘可能量化。

第二章 考核形式、週期及內容

五、考核週期、形式

第十一條、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三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二條、考核期限根據崗位性質、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六個月,特殊情況下亦可縮短,但至少應有一個月考核期(如果試用期為一個月的,考核採取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的形式操作)。

六、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大項。

第十四條、試用期結束考核結合崗位要求,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第十五條、個人試用期的總結報告主要是個人在試用期間的應知應會,個人的自我規劃與職業生涯規劃。

第十六條、具體的實施辦法及考核表格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具體情況設定;考核、評議結束後人力資源部依據相關情況,彙集相關部門逐一對考核員工進行績效面談。

第三章 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七、考核資訊準備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門、用人部門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的評價員工,資訊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部門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彙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用人部門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八、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無論是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兩部分。

第十九條、考核等級的定義如下:

1、優秀(90分以上):相對於試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2、良好(80—90分):各方面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3、合格(60---80分):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4、不合格(60分以下):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考核成績達到合格者,即時轉為正式員工。成績在60分以下者,結束試用期,解除關係(辭退)。

第二十一條、正式錄用的員工考核結果記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從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以前的規章、制度、規定與本管理辦法有牴觸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沒有牴觸的繼續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