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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招聘管理辦法


公司員工招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公司持續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加強對招聘工作的管理,實現集團公司員工招聘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實行員工招聘制度,不斷改善和優化人才隊伍結構,實現企業內部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通過公開招聘,吸引和選拔所需各類人才,為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提供人才保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直屬單位, 適用的招聘崗位包括集團公司各單位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各層級管理、技術、業務、採購等崗位。

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指員工招聘包括對外社會招聘和應屆畢業生招聘,涵蓋計劃、招募、甄選、聘用、報到等全過程。

第二章 招聘原則及條件

第五條 員工招聘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業務發展和人力資源規劃要求,嚴格控制人員增長的原則;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三)德才兼備、量才聘用的原則;

(四)人員與崗位相互匹配的原則。

第六條 員工招聘應堅持嚴格的選拔標準。用人標準主要依據招聘崗位對任職者的要求,即知識、技術、能力、經驗、個性心理素質以及與公司文化的相容性等,同時注重專業素質、發展潛力和求職動機。

第七條 應聘人員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道德素質;

(二)符合應聘崗位任職條件要求,專業對口,素質測評及面試成績優良;

(三)應聘公司原則上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其他崗位人員的學歷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

(四)社會應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性不超過45歲,女性不超過40歲;

(五)身心健康。

(六)對於市場經營、網路管理、資本運營等崗位需要的特殊人才, 如確屬綜合素質好、能力突出且經驗豐富的,經招聘單位綜合考評小組推薦並報請招聘單位領導研究同意後,應聘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招聘工作的組織和審批

第八條 為確保招聘工作的客觀公正,各單位應根據招聘崗位的實際需要,成立由各級領導、人事部門以及用人單位(部門)相關人員、外聘諮詢專家等各方面人員組成的綜合考評小組。

第九條 綜合考評小組通過綜合面試對應聘人員進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應聘人員承擔崗位職責所需要的基本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包括與崗位有關的知識、經驗、能力、性格和價值觀等基本情況);根據面試情況進行總體評價打分;根據評分結果研究提出聘用人選建議。

第十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招聘計劃和人選確定,須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管理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 為總體掌握集團公司各單位員工招聘情況,各單位應在每年元月底前將本年度員工招聘計劃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四章 招聘程式

第十二條 員工招聘的主要流程包括:制定招聘計劃、組織招募活動、測評篩選、綜合面試、考察通知。

(一)制定招聘計劃。各單位應緊密圍繞企業經營發展目標和近期工作重點,科學進行本單位人力資源總體規劃和人才需求預測,在確保業務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嚴格控制人員總量增長,制定招聘計劃。

(二)組織招募活動。各單位可根據招聘崗位的實際需要,通過報刊、人才招聘會以及專門人才機構等各種媒介和渠道釋出招聘資訊;進行初步篩選等。

(三)測評篩選。為確保員工招聘質量,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招聘崗位的條件要求對應聘申請人進行素質測評和專業知識、業務技能考試。素質測評和考試成績均達到優良者方可進入綜合面試。

(四)綜合面試。綜合面試是對應聘人員進行全面考察並決定是否聘用的重要環節。招聘單位綜合考評小組通過答辯或情景模擬等多種方式,全面考察應聘人的綜合素質與業務能力,並集體研究提出聘用人選建議。

(五)考察通知。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對擬聘用人選進行背景、現實表現和人事檔案的審查瞭解,在審查、體檢合格並履行審批程式後,發給單位聘用通知書。

第十三條 根據需要,員工招聘的資訊釋出、報名篩選、素質測評等工作可委託國家有關部門、專業諮詢機構或人才招聘網站等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招聘員工時,應對應聘人員提供的證書、證明進行嚴格審查、認證,必要時可委託有關專門機構進行驗證,以防止弄虛作假情況的發生。

第十五條 社會應聘人員在辦理聘用手續時,必須出具原所在工作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人員不得聘用。

第十六條 已通知正式聘用的人員,應在聘用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到應聘單位報到,逾期未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章 招聘人員的管理

第十七條 對於經研究同意聘用的應屆畢業生, 招聘單位應與其簽訂由用人單位、畢業院校、畢業生本人三方共同簽署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如違反協議書條款約定,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已簽約應屆畢業生一般不允許在集團公司內變更籤約單位。

應屆畢業生需持《高等院校畢業生派遣報到證》並在規定期限內到應聘單位報到。

第十八條 新員工聘用後,招聘單位應從用工之日起及時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和招聘單位有關規定,新招聘畢業生應實行見習期或考察期制度。見習期或考察期滿,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對其進行業績考核鑑定。

見習期或考察期滿考核合格者,依照招聘單位有關規定享受與同崗位人員相同的薪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新招聘員工,招聘單位應安排其到基層單位實習半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新聘用員工的人事檔案可採取人事代理方式委託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二條 關於招聘外省(區、市)員工的戶籍問題,按照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集團公司各單位招聘外籍員工時,須按照國家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集團公司導企業領人員任職迴避有關檔案規定,應聘人如屬於任職迴避親屬關係範圍的,不得應聘。

第二十五條 在員工招聘工作中,如發現單位或個人違反招聘管理辦法和有關工作紀律,將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若今後與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相違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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