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制度的規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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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制度的規定篇1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員工。
3.管理規定
3.1國家法定假日為公司基本假日(若有變更時應事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或換休,工人以加班計算。
3.2請假應於前一天找到工作代理人並填寫《員工請假單》(見附表);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主管領導請假,並在假期終止後,於上班日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同為曠工。
3.3事假
3.3.1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業務者,主管可不準假或暫緩准假。
3.3.2事假工資計算方式:
①月請假半日(4小時以內),不可累計計算,不扣發工資;事假月超過4小時,按事假1日處理。若員工有意的連續每月請半日假期,視情況扣發一日工資。
②職員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資+崗位津貼)/21.75天。
③工人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資/21.75天。出勤天數不足11個工作日的,扣款參照職員級別執行。
3.3.3員工在公司外因酗酒、打架、賭博、鬧事等原因休假的,扣發日工資,其當月獎金100%扣除。
3.4病假
3.4.1員工請假須附加有效說明書:加蓋醫生手戳並寫明生病狀態的《診斷書》原件或《病志》原件。
3.4.2醫療期滿仍不能上班者,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4.3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①職員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資+崗位津貼)/21.75天/2。
②工人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資/21.75天/2。出勤天數不足11個工作日的,扣款參照職員級別執行;
3.4.4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病假:
①超過1天(含1天)未滿11個工作日的,扣日工資的50%;
②超過11個工作日(含11個)未滿3個月的支付其基本工資的1/2;
③超過3個月(含3個月)未滿6個月,其超過部分支付其基本工資的1/3; ④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其超過部分支付基本工資的1/4。
說明:
⑤按照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發工資總額如低於880元(瀋陽市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的80%),應按880元發放月工資。
3.4.5請病假需為同一疾病,核算病假日期時應按連續考勤週期計算,期間只有連續出勤11個工作日,方可視為前一假期週期結束,否則自動視為連續假期週期(扣除出勤工作日)。
3.4.6醫療期間5日以上病假須由二級以上醫院開具《診斷書》原件或《病志》原件。
3.5婚假
3.5.1員工結婚正常為3天,晚婚(女23週歲和男25週歲)為10天,應在休假前將手續辦理完畢,須附結婚證影印件,晚婚以結婚證日期為準,婚假日期從結婚請假日起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無路程假)。
3.5.2正式員工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3.6產假
3.6.1休假需滿足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條件,且經過公司審批:
①女員工享受98天產假;
②剖腹產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每胎增加15天產假;
③晚育(23週歲零9個月以上)增加產假60天,產假另行辦理;
④其他情況按事假處理。
3.6.2女員工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其他按事假處理。
3.6.3女員工因休產假造成的崗位空缺,如確需補充可按規定提出用人申請,休完產假後上班的女員工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3.6.4產假工資、獎金的發放。
①繳納保險者:休假期間應發工資按1100元/月發放,用於抵扣生育保險金;若提前上班,則按正常薪酬發放。另外,流產假扣日工資,返還保險公司保險金。
②未繳納保險者:未繳納保險者:休假期間應發工資按1100元/月發放,至正式上班止。另外流產假扣1/2日工資。
3.7護理假
3.7.1男員工護理假:妻子正常產3天,非正常產7天(需提供醫院證明、結婚證或出生證明);晚育(按妻子年齡計算,需提供結婚證或出生證明)7天,須附孩子的出生證明,假期從孩子出生當日起連續計算。
3.7.2護理假工資、獎金的發放。
①繳納保險者:扣發日工資,返還保險公司保險金;
②未繳納保險者:不扣工資。
3.8喪假
3.8.1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其餘親屬(兄弟、姊妹、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給予1天喪假。
3.8.2正式員工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3.8.3員工按照與本人的關係給予不同假期,在請假單上必須標明與本人關係。
3.8.4其他親屬的喪禮如有必要參加,依有關規定應請事假。
3.9工傷假
3.9.1員工因工負傷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治療。醫療期按國家不同工傷等級的規定,醫療至傷愈或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由醫療單位做出醫療結論。
3.9.2醫療期間的工資發放:依據博林特電梯《工傷職工醫療管理辦法》執行。
3.9.3超過醫療期的,由醫療機構做出醫療結論,公司安排繼續治療或重新安排工作。致殘或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9.4工傷醫療期超過30天,須由總經理核准。
3.9.5工傷的'最長醫療期間為2年。
3.10出差假
3.10.1員工連續出差(不包括駐外人員)超過20天(含20天),給假1天,工資、獎金照發。
3.10.2在公司工作滿11個工作日的,給與發放車補。
3.11 請假獎金計發方式與原則
3.11.1各部門獎金總體額度不得超過公司下達的標準,在標準範圍內部門領導有權進行合理分配。
3.11.2一個月內累計出勤滿11個(含)工作日的,不予扣發獎金。
3.11.3一個月內累計出勤未滿11個(不含)工作日的:其獎金額度由部門領導根據完成此項工作的人員數量、工作數量、工作質量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
3.12請假許可權
3.12.1請假1-2日,需經部門主管領導批准;
3.12.2請假3-4日,需經系統主管領導批准;
3.12.3請假5日(含):
①工人類由製造廠副總經理批准;
②其他崗位員工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考核
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的請假,應嚴格執行各項規定,若有不照規定或其他隱瞞事項,一經查明,應連帶處分。
5.附則
5.1本制度的解釋、修改、廢止權歸人事部。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員工請假制度的規定篇2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駕校所有員工。
三、請假程式:
1、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總教練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後勤部門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或總教練,教練員還需告知本班其他教練員,安排好學員的學習,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許可權:
1、內勤員工因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本人填寫《請假單》後由後勤負責人批准。教練員請假填寫請假單後由本組教練員同意並簽字後,由總教練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報校長批准。
2、教練員因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本人填寫《請假單》後由本組教練員同意並簽字後,再由總教練批准;1天以上的由本組教練和總教練簽字同意後,報校長批准。
3、總教練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本人填寫《請假單》後報校長批准。
4、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將《請假單》及時交到後勤部門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3個月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說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評選先進個人的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駕校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駕校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3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4、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六、其它規定:
1、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相關負責人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2、各部門負責人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3、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評選先進的主要考核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駕校後勤部門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員工請假制度的規定篇3
一、 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二、 請假程式
1、 審批許可權
①、 員工請假1天,由物管部長審批
②、 員工請假3天,由公司經理審批
③、 員工請假3天以上,由董事長審批
2、 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各部門領導批准後交佳和物業辦公室
備案歸檔。
3、 請假前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 超假期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之後補辦手續。
三、 請假規定
1、 事假:
①、 經領導批准的事假3天以內,工資照發,超過3天不發工資。
②、 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
③、 員工因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後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補辦手續
按曠工處理。
2、 病假:
①、 員工因病請假需憑醫院診斷證明,領導審批。
②、 員工因病請假,工資照發。
3、 工傷假:
①、 凡因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 工傷假工資照發。
4、 婚假
①、 凡請婚假應提前一週填寫《請假單》,報相關領導審批,並做好 交接工作。
②、 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③、 婚假按國家規定可請假七天。
5、 產假
①、 凡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前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並做好交接工作。
②、 產假可享受一個月假期,產假期間按國家規定工作照發。
6、 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假
①、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准假3天,需報有關領導審批。
②、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6、曠工認定:
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 未經領導批准,擅自休假
②、 未辦理請假手續休假
③、 不請示報告休假
上述曠工行為視其情節按一下規定進行處罰
①、 按工資3倍處罰,在當月工資扣除
②、 曠工2次,按辭退處理
員工請假制度的規定篇4
1、請假審批手續程式
需請假員工於請假前填寫公司統一的請假條1個工作日
如員工事先來不及填寫請假條(如病假),需由員工親屬電話通知員工所在部門或行政及人力資源部1個工作日
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進行審批1個工作日
員工請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稽核後,報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審批1個工作日
員工請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由總經理審批1個工作日
2、請假
2.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外出必須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部門/單位負責人外出須經總經理批准。
2.2員工因事(病)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休假審批程式,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開崗位.如遇突發事件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依規定代辦請假手續(部門/單位負責人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3、遲到、早?
3.1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2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確有原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員工一年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10次的,公司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曠工
4.1以下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4.1.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或續假未經批准者;
4.1.2無故缺勤2小時以上(含2小時),返回單位上班後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准的;
4.2對曠工的處理
4.2.1曠工1天,按日標準薪資x3倍扣除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當月天數核算),同時不享受當月發放的慰問、獎金等福利,年終福利或慰問獎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額扣減;
4.2.2連續或累計曠工達2天,視為重大行為過失,公司將與之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5、病假
5.1員工請病(傷)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請假審批程式,並提交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因病批准休假但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有效證明的,則按事假處理。
5.2員工病(傷)假在一個月(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傷)假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准。
5、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醫療期期限依照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執行。
5.3員工醫療期滿後返回崗位工作時,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也無法調整崗位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5.4員工病(傷)假工資計算方式詳見《薪酬與福利》。
6、事假
6.1員工請事假須講明事由,並填寫《請假申請表》,事假三天(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七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
6.2全年累計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標準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核算);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標準薪資;
6.3全年累計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7、出差考勤
因公參加社會活動、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規定履行審批程式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視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記錄,作為薪酬計算和考核依據。
員工請假制度的規定篇5
經校務會討論通過,關於教職工公假、病假、事假、調休等請假制度作以下補充規定,如有違反或除特殊情況外,無論何種事由未辦理請假手續,作曠工處理。
一、關於公假
1、教職工公假到校辦請假備案,另請附會議通知,(教研活動不需會議通知)。
2、中層幹部公假到分管校長處請假,到校辦備案,另請附會議通知。
二、關於病假(看病)
1、病假需向人事部門遞交由醫院出具的病假單。
2、每月固定看病的教師:請交書面申請,並提出具體時間,交至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提交校務會討論。如在此之外再有病假,至人事部門請假,按相關規定執行。
3、不影響上課外出看病,如有醫生事後開具的病假單或者有學校的調休單可以不按病假處理。原則上每月不能超過二次,每次半天。
4、如身體原因(大病、重病),不能坐班,則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交人事部門,經校務會討論批准後,按有關規定執行。因其它原因或短期身體不適申請不坐班的教師,實行彈性工作制(上班時間為上午8:30——下午3:00)。
三、關於事假
1、半天的事假:填寫請假單,並交至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同意後在校辦備案。
2、一天及以上的請假:如果是因為重要的家事等,請交書面申請,並交至人事部門。經校務會批准後方可請假。
3、中層幹部事假需另向分管校長請假。
四、關於調休
1、不影響學校工作,調休最多一天,原則上不可調休連續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單,可以調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過病假天數。
2、除突發事件,請假或調休需提前一天到人事部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遞交調休單(原則上當天調休不予批准)。
3、中層幹部調休需另向分管校長請假,並至校辦備案。
注:所有請假請附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如沒有特殊情況,口頭請假一律不能認定已辦理任何型別請假手續。
員工請假制度的規定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請假種類
第二條 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假期設定種類:
1、病假:員工因病確需請假。
2、事假:員工因事確需請假。
3、婚假:員工結婚請假。
4、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奔喪請假。
5、工傷假:員工發生工傷時請假。
第三章 請假程式
第四條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報辦公室及企管部備案。
第五條 如確因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填寫請假單,必須先口頭或電話請假,回公司後即補辦手續,未補辦手續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 為確保工作連續性,較長假期需交接手頭工作。
第七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報請示有關主管經理審批。
第八條 假滿後回公司應辦理銷假手續,報公司企管部及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請假標準
第九條各類假期兩天以內經部門經理、主管科長批准,兩天以上七天以內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七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辦公室和企管部備案。
第十條 請假標準範圍:
1、病假:根據醫院證明及部門主管審定認可,確認假期天數。
2、事假:根據個人申請及部門主管審定,確認假期天數。
3、婚假: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7天,未到晚婚年齡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3天。
4、喪假:按照國家勞動部門有關政策,假期三天。
5、工傷假:依據醫院醫療證明,經公司工傷鑑定小組鑑定認可同意,確認假期天數。
第五章 假期工資核算
第十一條 公司辦公室每月根據員工出勤表及請假單,負責員工假期工資核算,並在當月工資中體現。
第十二條 假期工資核算:
1、病假:病假期間按本人基礎工資發放,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工資1%,七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終止其勞動合同。
2、事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或當月工資1%,三天以上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或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
3、婚假:婚假期間發放按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4、喪假:喪假期間發放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5、工傷假:非本人原因工傷,假期在10天以內,工資全額發放,10天以外每天扣除5%績效工資;對於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的長期工傷,按基礎工資發放。由於本人違犯操作規程或工作馬虎而造成工傷,10天以內不享受績效工資,10天后按病假處理。
第六章 假期規定
第十四條 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或六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員工的病事假和其他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七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年累計曠工三次,公司將終止其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中高階職員請假,三天以內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三天以上須經總經理審批,並在企管部備案。為維持正常工作程式,請假人須記錄聯絡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企管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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