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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 學校安全教育工作 落到實處,體現“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職能,真正做到“人人頭上有責任”。依據學校安全教育的實際狀況,特制定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中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責任

1、採用多種形式,加大安全教育 的宣傳。充分利用板報、廣播、各種集會、講座、報告會、安全知識競賽、班會、課堂等多渠道對廣大師生進行防火、防溺水、防震、防觸電、防事物中毒、防交通事故和自我防範意識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活動。沒有 按要求進行宣傳教育,使學生出現不 安全因素或造成事故者,追究班主任、主管領導的責任。

2、學生在校期間,凡參加一切校內活動,如勞動、集會、活動課、體育課、上操、上下樓等,教育不當造成學生摔傷等意外事故者,追究任課教師、班主任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3、學生在校期間,因教學設施不安全或 飲食不衛生造成的學生各 類事故者,追究具體工作人員、主管領導和校長的責任。

4、對 校內學生可出現的嚴重違紀現象,如打架等造成安全事故發生者,追究班主任、檢查員、值周領導的責任。

5、因工作失誤、造成財產損失和事故,將追究具體工作人員的責任。

6、嚴格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杜絕私設小金庫。妥善保管票據、現金。因工作玩忽職守導致學校經費流失、違紀等現象發生,追究校長、會計、出納和具體人員的責任。

7、校外人員到學校滋事,無理取鬧,給師生造成財產損失、身心傷害,追究值班人員、檢查員、值周領導的責任。

8、門衛及值班人員和各室管理人員在工作期間或節假日由於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學校財產損壞、丟失現象發生,追究值班人員、管理人員、值班領導的責任。

9、在事故中承擔多項責任者,將逐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