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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於幼兒園內的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校園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於幼兒園之中,對在園教職員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幼兒園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三、任何人對幼兒園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教職員工應當發現後立即向園長報告;幼兒園應當在發現的1小時內向丹陽市教育局辦公室和突發事件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徵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可能致人 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園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園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園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五、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後,幼兒園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教育局的密切聯絡,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教育局進行彙報。

六、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24小時內,有關人員應當向園長進行全面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