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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事故處置和報告制度

一、學校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果斷處置各類安全事故。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時間內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進行救護。在未送到醫院或醫務人員到來之前,應採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傷勢惡化。二是要採取必要手段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三是要採取有力措施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關閉校園

學校安全事故處置和報告制度

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確定責任,並迅速處理事故。因學校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監護人過錯或者學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監護人、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監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過錯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幾方共同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校正常活動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學校安全事故應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協調下,由學校負責處理。影響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出面協調處理。涉及人數多、賠償金額大、社會影響大的特大事故,應請當地政府統一協調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不成功時,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四、學校安全事故的賠償,應根據事故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來確定。責任不在校方的學校不承擔賠償,對家庭確有困難者,學校可酌隋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責任不在校方並由責任人已經賠償的,學校不再給予經濟補助。因學校教職工責任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的,學校賠償後可向責任人員追償。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治療後能夠繼續在校學習的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在校學習的,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五、學校應設立安全工作專項經費,以保障學校安全工作和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賠償。專項經費納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有關保險。有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可自行設立學校安全事故賠償預備金。

六、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精神認真落實報告工作。學校事故(含學生校外意外傷亡事故)無論責任屬於誰,無論事故發生地點和責任歸屬,都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上報,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遲報、漏報甚至瞞報。嚴重食物中毒、重大疫情、重大傷亡、重大損失等,以及危及社會安定的重要事件,均應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情況複雜時,可先簡單後詳細,或根據事故發生及處理的進展情況,分階段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