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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三資規範管理辦法

 農村三資規範管理辦法

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全面實行財會電算化管理,配置計算機、印表機、影印機等裝置,採用農業部認定或監製的符合《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標準的農村財務會計電算化管理軟體。本站小編為農村三資規範管理辦法資料,歡迎參閱。

農村三資規範管理辦法

為了建立制度健全、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手段先進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體制和長效機制,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本利益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範化建設的意見》(晉辦發〔20xx〕39號)精神,結合我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農村集體財務委託代理

 

第一條 落實農村會計委託代理制。農村財務(含組級財務)在堅持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簡稱“三資”)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和監督權五權不變原則的前提下,在確保村級組織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基礎上,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簽定委託代理協議書,對農村集體財務事項和會計核算實行全代理。

第二條 鄉(鎮、辦)在經管站加掛“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的牌子,中心設主任1人,由鄉(鎮、辦)經管站長兼任、設代理會計若干人,實行嚴格的總會計、總出納和稽核崗位分離,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各項制度。

第三條 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會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農村會計專業知識和能力,接受各級農村財務會計培訓和考核。

第四條 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全面、準確、及時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結算、分配和資產登記等會計事項,嚴格監督記賬憑證業務流程。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事項的,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按規定開設專門賬戶,對籌集和獎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第五條 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按照農村財務制度為委託代理的村(組)編制財務公開明細表和會計報表,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上報有關財務資料和提供各類財務資訊,為委託代理的村(組)對外投資、工程建設等經濟活動提供諮詢服務。

第六條 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承擔鄉級農村土地流轉平臺、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公開)平臺、農村土地確權資訊平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應用平臺的資訊錄入、釋出、統計核算等業務工作,接受省、市、區相關單位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七條 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全面實行財會電算化管理,配置計算機、印表機、影印機等裝置,採用農業部認定或監製的符合《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標準的農村財務會計電算化管理軟體,並與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對接,應用電子技術替代人工記賬、算賬、報賬。

第八條 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建立完善電算化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崗位職責,科學設定管理許可權,充分利用軟體功能,保障計算機操作規範、系統資料安全、資料備份可靠、檔案管理完善、電算化軟體升級與裝置更新及時、運轉高效。

第九條 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按村設立財務總賬、現金明細賬、存款明細賬、收支明細賬、經濟往來、產品物資等明細賬。村財會人員手工登記三本附屬賬(現金日記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內部往來明細賬),並定期與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核對。

第十條 每個村級組織受委託代理後,只許在當地銀行設立一個銀行結算賬戶(即一村一賬戶),統一管理村級的收入和支出。財政轉移支付村級管理費和涉農專項資金應直接撥付到該賬戶,不得通過其它賬戶轉撥。

第十一條 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做好委託代理村(組)的會計資料、檔案管理和保管工作。各村(組)的記賬憑證、會計報表、會計賬薄等資料由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保管一年後移交給村集體保管。

第二章 農村集體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村級財務收支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堅持“收入合法、支出合理、量入為出、留有餘地、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十三條 每年年初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辦)經管站備案。

第十四條 收入預算範圍: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 財政補助收入、“一事一議”籌資、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條 支出預算範圍:村幹部工資、五保戶供養、辦公費、固定資產購置、公益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條 超出預算的支出需經“四議兩公開”工作法通過。“四議兩公開”指:由村黨支部提議、村支委和村委聯席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並且決議要公開、實施結果要公開,否則不予列支,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不得入賬,由相關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 年初、年末要分別對財務預算、決算情況進行公佈,村民主理財組對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民主理財管理

第十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對村務、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關意見和建議。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要按照規定程式產生,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更和撤換,除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由村黨組織成員或黨員擔任外,農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村文書不得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十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對村集體所有重大事項決策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農村財務公開監督;

(三)村級財產管理情況監督;

(四)村工程專案建設情況監督;

(五)惠農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監督。

第二十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要按照規定程式選舉產生民主理財組,現任村幹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財組組長。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組成員。民主理財組由3-5人組成,並推選一人任組長,由其負責召集日常理財和聯絡、協調工作。

第二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實行民主理財,由民主理財組代表村民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二條 民主理財組要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稽核當月本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所有財務收支。同時有權檢查、稽核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有權監督檢查財務公開情況。

第二十三條 民主理財組應設定民主理財登記簿,民主理財活動要形成記錄,對重大經濟事項的決定要逐項填寫,並在相應欄目簽字蓋章。

第二十四條 民主理財組印章應由民主理財組組長保管,組長外出時,應將印章交給指定的成員暫時保管,不得由村幹部保管。

第二十五條 民主理財組要認真對待群眾反映的問題,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或意見,民主理財組能夠解答的,可以直接解釋或答覆;不能直接做出解釋或答覆,可以代表群眾查閱、稽核有關賬目後及時做出解釋答覆,或向鄉(鎮、辦)經管站反映。

第四章 農村集體財務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條 村級一切收入必須全額及時存入各村在銀行開設的賬戶,統一管理。資金收取後,必須在 5 日記憶體入銀行,嚴禁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條 各村收款收據的使用嚴格按照《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使用管理辦法》(晉財綜〔20xx〕75號)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用於各村獲得財政補助收入、徵地補償款、拆遷補償款、扶貧救濟款、上級部門撥款、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社會捐助款項,不需要納稅的經營收入、發包收入、其他收入和投資收益等。向村民收取的“一事一議”籌資酬勞資金必須使用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酬勞收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由鄉(鎮、辦)經管站保管,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申請領取,鄉(鎮、辦)經管站設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使用臺賬,安排專人保管。

第五章 農村集體財務支出管理

第三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支出,都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經濟業務的發生時間、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等要填寫齊全。每一筆支出都要有經手人簽名、註明用途;由村民主理財組逐筆進行集體會審,對稽核有效的票據,民主理財組組長加蓋理財專用章,稽核未通過的票據退還當事人,並做好記錄;經民主理財組初審通過的票據,由村會計填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審批(稽核)單”,經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主任共同籤批(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委主任的,要經村黨支部副書記共同籤批)後;村會計將支出票據報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由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總會計對票據的規範性和合法性再次稽核,方可入賬(報賬)。

鄉(鎮、辦)經管站站長和工作人員不得承擔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村級經濟事項和票據籤批等具體工作;嚴禁鄉(鎮、辦)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及有關人員籤批村級經濟事項和票據;嚴禁鄉(鎮、辦)經管站和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保管村集體財務專用章。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管理費用,減少人員經費支出,條件成熟的村,應當在不打亂資源界限、不合並核算單位的情況下實行村組合並。提倡農村黨的組織、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幹部交叉任職。村黨組織書記、村委主任和村會計實行定額工資,其他村幹部實行誤工補貼,村幹部的定額工資和誤工補貼標準、補助方式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辦)備案。

第三十二條 村集體單筆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必須按“四議兩公開”工作法進行。

第三十三條 嚴格控制其他支出,切實落實取消村級招待費的規定。嚴禁亂髮補助、福利、獎金,嚴禁超限額訂閱報刊,嚴禁將村級組織招待費轉嫁給村辦企業或其他組織,嚴禁將應由政府承擔的費用轉嫁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章 農村集體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加強農村集體現金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嚴格現金支付範圍,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現金支出,除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專案外,必須通過銀行進行結轉,涉農直補款要通過“一卡一折”形式直接發放到農戶。非農村財會人員不得插手現金。嚴禁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保管集體現金和經手現金收支事項。

第三十五條 村幹部外出辦事或購置物品等需要從村集體借款的,兩個月之內必須清理手續,嚴禁長期掛賬。

第三十六條 現金餘額要控制在規定限額內,村級備用金純農型村為2000元,城中村、資源型村、城郊村為5000元。

第七章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

第三十七條 村集體資產可以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聯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以確保資產保值增值。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或其他公開方式,按市場原則確定經營者; 實行股份制經營的,應當按照穩健經營、確保收益的原則, 建立並落實股權代表人制度;實行自主經營的,應當制定村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經營目標,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十八條 土地及荒地等資源性資產的經營方式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資產經營方式不得改變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性質;有條件的村應積極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第三十九條 規範集體資產處置與產權流轉事項,科學合理進行評估,集體資產處置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程式,堅持自願、公開、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鄉(鎮、辦)及有關部門使用財政資金在農村新建的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設施、購置的裝置,應當由村級組織管理和使用的資產,要在工程專案竣工驗收後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經營。

第四十一條 對用電、用水、環境衛生、文化教育、道路設施等集體公益性資產要明確管理責任,做好維護保養,保障正常運轉使用。

第四十二條 對生產經營、技術指導、提供服務等使用的經營性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要認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兌現工作。及時依法處理資產承包經營糾紛,對不按合同規定使用集體資產或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交納承包費的,除補交承包費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合同規定收取違約金;對違約情節嚴重的承包者,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使用集體資產的承包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嚴格規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和工程專案建設招投標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流轉交易要在鹽湖區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平臺公開進行。農村集體工程專案建設招投標嚴格按照《運城市鹽湖區農村集體工程建設專案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運鹽政辦發〔20xx〕8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工程建設專案招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運鹽農交監發〔20xx〕1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八章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管理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是通過實地盤點、核對、查詢、確定各種資產物資、貨幣資金、往來款項的實際結存數。並與賬存數核對,以保證賬實相符。農村集體資產的清查由鄉(鎮、辦)組織指導,村集體具體實施,每年清查一次。

第四十五條 清查範圍包括:固定資產(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專項存款、銀行借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各種往來結算款項。

第四十六條 資產清查的方法:

(一)查明每種實物的名稱、規格,要以資產目錄上所規定的名稱和規格為準,不得任意變更。

(二)對於固定資產、專項物資等要逐一盤點來確定其實物數量。

(三)對於無法逐一清點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礦砂等,可通過技術測定來確定其數量。

(四)對於各種實物的盤點要填制“盤存單”;填明各種物資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盤存單上要有盤點清查人員和原來的實物保管人共同簽字。

(五)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應根據盤存單上所記錄的各種物資的盤點數量,及時與賬面上的結存數量進行核對,並編制“賬存實存對比表”,作為調整賬簿記錄的原始依據,分析賬實存在差異的原因,查明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資產清查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認真處理。

(一)在資產清查中確定的資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應進一步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分別處理。

(二)屬於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可根據規定手續及時做賬務處理。

(三)屬於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管理

第四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資產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本集體賬內外資產的現狀、價值和變動情況,加強對各項資產的管理。

第四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進行清產核資,依法界定資產所有權,對未入賬資產,要按照規定及時補充登記入賬,做到賬實相符。

第五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對固定資產變動進行跟蹤,詳細記錄各項固定資產的購建時間、原始積累、累計折舊、減值、清理、使用狀況、收益情況等專案,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對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資產租金,記錄租金收付計劃、租金的收付情況,對租金的收付及時作賬務處理。

第五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有價證券臺賬,詳細記錄各項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等專案,加強對有價證券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流動資產臺賬,詳細記錄各項流動資產的取得時間、經辦人、增減金額、結餘等專案,加強對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五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土地等資源性資產臺賬,並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嶺、荒地、灘塗、水面等明細臺賬,詳細記錄各項資源性資產的面積、平面圖、界限等專案,加強對資源性資產的管理。

第十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有土地補償費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土地補償費專項臺賬,詳細記錄被徵地面積、所在地域、土地補償費的應收金額、實收金額、使用情況、留存情況等,加強對土地補償費的管理。

第五十五條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補償。

第五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土地的農民生產生活需要。留歸被徵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民個人所有;留歸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建立專用賬戶,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 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第五十八條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十九條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十條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要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村集體經濟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准,事後要將土地補償費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十二條 經批准留用的土地補償費日常開支監督由村民主理財組負責,收支和分配情況要定期向群眾公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六十三條 鄉(鎮、辦)經管站和區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定期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審計中查出侵佔、挪用土地補償費的,要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管理

第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籌集的資本,依法享有經營權,應當充分利用存量資本,不斷提高資金利用率,提高生產服務效率。

第六十五條 加強對公積公益金的管理,特別是對集體獲取的土地補償費以及拍賣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收入應當及時作增加公積公益金的賬務處理;公積公益金應當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經濟,也可以用於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的建設,嚴禁用於支付幹部補助、修建辦公場所、購置非生產性車輛等,嚴禁用於貸款抵押、擔保和償還村級債務。

第六十六條 集體收益的分配要保障成員收益權,按照規定的內容和順序進行,分配前應當編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要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報鄉(鎮、辦)稽核備案後執行。要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新的收益分配製度,讓群眾享有更多的改革紅利。

第十二章 農村集體債務管理

第六十七條 鄉(鎮、辦)要組織、指導村集體認真清理核實債務,實事求是地按發生的時間、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分類造冊,報鄉(鎮、辦)備案,並依據相關政策積極化解各類債務。

第六十八條 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舉債用於村級支出,嚴禁以任何名義從金融機構貸款或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嚴禁村幹部以個人名義為集體借債不入賬的行為。對未履行正常程式和村幹部私自借入的新債,由借款人承擔責任。村級公益事業專案採取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時,嚴格規範議事程式,準確界定適用範圍,籌資籌勞不得超限額標準。

第六十九條 鄉(鎮、辦)經管站要密切監控村級債務,評估村級債務帶來的風險,預防和控制債務引起的突發事件。鄉(鎮、辦)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變動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制止鄉村發生新債務的政策規定。

第十三章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

第七十條 認真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鼓勵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委託、代耕等多種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七十一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或阻礙農戶流轉土地,嚴禁截留、扣繳流轉收益,嚴禁受託方超越承包方的授權擅自增加或變更流轉事宜,嚴禁鄉(鎮、辦)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嚴禁以定任務、下指標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嚴禁借流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

第七十二條 區、鄉、村要按照各自職責重點做好對農戶流轉合同簽訂的指導、鑑證、備案、登記等工作,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做好農戶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稽核審批。落實好《關於運城市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試點辦法》(運政發〔20xx〕47號),積極開展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資格審查、專案稽核、分級備案和風險防範等工作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第十四章 農村集體土地及經濟承包合同管理

第七十三條 訂立農村集體土地及經濟承包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訂立承包合同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行民主、公開的方式,並採取書面形式,嚴禁以口頭協議、君子合同等不符合法規、政策要求的形式發包集體土地及經營專案。

第七十四條 農村集體荒山、荒溝、荒灘、荒丘等土地,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七十五條 農村集體土地及經濟承包合同承包方案應當向全體村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xx日。公示情況拍照影像資料存檔。

第七十六條 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一般一年一包,承包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承包費分年度上交。

第七十七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辦)批准。

第七十八條 承包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一式四份,發包方、承包方、鄉(鎮、辦)經管站、區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各一份。

第七十九條 對於簽訂的合同,應及時在農村集體“三資”公開平臺進行公佈,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八十條 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積極協商、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鹽湖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鹽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一條 提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通過鄉村調解解決,特別是要充分發揮村級調解組織的作用,使大多數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相關部門要積極協調,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結果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合同檔案嚴格進行管理。鄉、村兩級對合同檔案要做到專人、專櫃管理;要認真做好農村承包合同裝訂立卷工作。農村承包合同文字要以鄉(鎮、辦)為單位,實行相同型別格式上的統一,以合同內容性質不同分類裝訂立卷,並造冊登記。要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進行分類歸檔。

第十五章 農村集體“三資”公開管理

第八十三條 規範農村集體“三資”公開。鄉(鎮、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要組織好集體“三資”管理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於“三資”管理情況要做到全面公開、詳細公開、及時公開、全程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公開內容:

(一)財務計劃: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

(二)各項收入: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發包及上交收入、村集體統一經營收入、土地徵用補償費、救濟救災扶貧款、上級部門撥款、“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其他收入。

(三)各項支出: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公益福利事業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村組幹部報酬及獎金、集體統一經營支出、救濟救災扶貧專項支出、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方案及發放情況、其他支出。

(四)各項財產:現金及銀行存款、產品物資、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其他財產。

(五)債權債務:農戶往來、內部單位往來、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銀行貸款、其他債權債務。

(六)收益分配:收益總額、繳納稅金數額、提取公積公益金數額、提取福利費數額、投資分利數額、其他分配。

(七)農民負擔開支公開。

(八)糧食直補、退耕還林還草款物發放情況公開。

第八十四條 各村必須在每月上旬公佈上月的收支情況,年底要進行一次總公佈。

第八十五條 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每月上旬將各村上月的財務收支明細情況採用微機彙編的形式列印成表,給村兩份,一份張貼於村財務公開欄中,一份由村留存備檔。同時,每月5日前,將各村上月的財務收支明細在農村集體“三資”公開平臺上進行公開。

第八十六條 重大工程專案開支、糧食直補資金、救濟救災扶貧資金和土地徵用補償費發放等群眾關心的事項,不受時間限制,及時公開。

第八十七條 村設立財務公開意見箱,並在財務公開欄內公佈鄉(鎮、辦)經管站的監督電話號碼。村負責人在財務公開後,定期接受群眾質詢,解答群眾疑問,同時做好解答記錄。

第十六章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管理

第八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和區農村經濟管理中心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各級黨委、政府要支援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審計職責,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彙報,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八十九條 區農村經濟管理中心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對農村主要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問責;根據區政府和農經部門確定的目標要求和任務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統籌整合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組織方式和技術方法,有重點、有步驟、有深度、有成效地紮實推進工作;探索對專項資金、重點專案、重點工程等實施跟蹤審計,探索利用“三資”監管資訊平臺實施聯網審計;對常規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合理確定審計週期。

第九十條 鄉(鎮、辦)經管站要按照《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規程》有序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常規性審計。常規性審計要審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資金、資產、資源及相關經濟活動、管理使用情況。

第九十一條 對即將換屆的村兩委及其相關人員要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對已完成換屆選舉的要開展年度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重點要審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遵紀守法情況、經營行為,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本單位發展規劃和落實措施制定、執行情況及效果;要審查村幹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任期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重大決策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效果等;對農村幹部在任職期間的財務與會計責任、經營與管理責任、財經法紀責任、社會責任做出審計評價。

第九十二條 對重點問題、重點領域要開展專項審計。專項審計重點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開展審計,保證群眾滿意;對村集體“三資”管理活動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審計,解決管理活動中存在的缺失;對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一事一議”籌資酬勞、集體資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管理情況、集體資源經營情況、農民負擔、涉農財政資金等群眾關注的事項開展審計,保障相關法規政策落到實處。

第九十三條 農村審計人員要嚴格實行持證上崗。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性、謹慎性的原則進行審計,審計結束後做出客觀的審計評價,並撰寫好審計報告,出具報告書。

第九十四條 區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對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經營不佳、管理不善等問題,要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意見,作出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要切實抓好整改工作。

第九十五條 建立區農村經濟管理中心與紀委、監委、公安、檢察以及其他主管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或其他事項要及時移送有關單位,審計結果要作為農村幹部民主評議和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章 農村財會人員管理

第九十六條 村集體要設專業會計一名。農村會計要定期參加業務培訓,經區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培訓考核發證後,持證上崗。村主要幹部的直系親屬不得任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

第九十七條 村會計負責編制預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收集整理集體收支票據、並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及時向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報賬等工作。負責辦理銀行存款和現金領取,保管現金;負責支票、匯票、發票、收據管理;登記好村級三本附屬賬。

第九十八條 村會計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隨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而變動。村會計的任免調換必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鄉(鎮、辦)經管站稽核、批准,報區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備案後,方可任免調換。

第九十九條 村會計應享有穩定的補貼和待遇保障,補貼標準應參照享受財政補貼的村幹部補貼標準確定;累計任職10年以上的村會計應參照村兩委主要幹部離職後的補貼標準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

第一百條 村會計因工作失誤,責任心不強,或因其他原因難以勝任工作,需要調整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村會計變動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一百零一條 村會計移交手續時,應編造交接清冊(賬、表、簿、冊、據),由監交人和接交人核對無誤後,村會計、監交人、接交人、村委主任共同簽名蓋章,以示交接清楚。移交表一式三份,移交人和接交人各執一份,存檔一份,以備核查。

第十八章 農村集體財務檔案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財務檔案室,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農村財務檔案應設專櫃、專簿,分年報、分單位。

第一百零三條 每年年終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憑證、財務賬簿、會計報表、收據、合同等重要資料要及時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一百零四條 農村財務檔案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應辦理交接手續。對各種賬、簿、冊、表、據、合同等有關資料由移交人編造交接清冊,然後由移交方、接交方、監交方、村委主任核對無誤後,在移交表上共同簽名蓋章。移交表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執一份,存檔一份,以備核查。

第十九章 農村集體“三資”培訓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 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法規政策培訓制度。要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知識作為鄉(鎮、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履職培訓的重要內容,實行普遍培訓。

第一百零六條 做好區鄉兩級農經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使其紮實掌握財會專業和相關知識,熟悉財經法紀,具備相應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努力造就一支熟悉法規政策、熱心為群眾辦事的農經隊伍。

第一百零七條 定期開展對村級財會人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及民主理財組成員的培訓,切實加強對農村財會人員的管理,落實登記備案、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章 工作考核和民主評議管理

第一百零八條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基層黨建聯述聯評聯考的重要內容,建立考核制度,細化考核指標,完善考核方法,強化跟蹤督查。

第一百零九條 要大力宣傳、鼓勵和表彰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切實維護和保障村幹部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一十條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人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和信任度測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主評議和信任度測評應當由農村黨支部主持,鄉(鎮、辦)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派人蔘加,每年年底評議一次。民主評議要按照個人述職、村民或村民代表諮詢、村民或村民代表票決等規定程式進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主評議和信任度測評可以與村幹部述職評議和考核一同進行。對在民主評議和信任度測評中信任票數達不到應到會人數半數的,應當終止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人員的管理職責或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資格。民主評議和信任度測評結果應當向村民公佈。

第二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三條 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把規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作為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一件大事來抓,並與增加農民收入、壯大集體經濟、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使之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第一百一十四條 鄉(鎮、辦)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監督農村集體“三資”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徑,確保相關法規、政策、制度落到實處。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規範集體“三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集體“三資”管理活動中要嚴格依法行事,嚴禁將個人凌駕於法規、制度之上,對村集體財務收支票據的真實性負有直接責任;村民主理財組組長及成員共同參與村集體財務收支票據的稽核,對財務收支票據的真實性負有直接責任;村會計要切實履行職責,對財務收支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把關,對收支票據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有直接責任;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對各村財務收支票據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再次稽核,對村集體財務收支票據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負有直接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紀委、監委、司法機關要依紀依法堅決查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發生在農民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侵佔、挪用、私分、損壞農村集體“三資”的,相關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裝置、設施等,均屬無效,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責任人承擔。對拒不改正的,是村黨支部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構成危害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工程專案建設未經民主決策程式討論、未採取招投標的,所籤合同無效,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相關部門之前出臺的有關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辦法、方案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