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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理,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保障用水戶飲水安全,根據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國家衛計委、環保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2013]2673號)、《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3]64號)相關法規、檔案,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維護。縣城自來水公司管網延伸工程及社會資本建設經營性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機構設定及職能職責劃分

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依法保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期發揮效益、保障農村飲水安全。

(1)縣發改部門: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專案規劃編制,負責專案的審批及供水水價的核定及監管。

(2)縣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資金的籌集、監管;

(3)縣衛計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監督、水質監測工作;

(4)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設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按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並結合實際情況提供水質抽檢、巡檢等服務工作。

(5)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擬定和環境管理的有關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6)縣電力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安全供電,執行有關電價政策。

(7)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飲水水源地農業面源汙染的防控和治理工作。

(8)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工程選址規劃、用地支援、產權確認登記,加強對飲水水源的水資源監測評價及工程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管。

(9)縣水利部門:

①組織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發展規劃;

②履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職責,建成後及時移交受益鄉鎮;

③負責工程執行的技術指導、服務。組織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從業人員相關技術培訓;

④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大修資金使用方案的審批。

(10)鄉鎮人民政府:

①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

②統籌管理轄區內的飲水安全工程;
明確或組建本轄區統一管理機構,及時組建各類執行管護單位,落實管理人員;
負責轄區內飲水安全工程執行管護的日常監管、矛盾協調以及涉及供水各類安全事件的預案應對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督促執行管護單位財務公開透明並定期公示。

③負責建立和籌集鄉鎮本級大修基金。落實大修方案的審查、上報以及維修工程實施和驗收工作。

④在政策性指導價格範圍內擬定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並督促執行管護機構及用水戶嚴格按核定價格執行。

⑤對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

第三章工程產權劃分

第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產權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明確工程產權。

由國家投資為主的鄉鎮集鎮供水工程,聯村、跨村、單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聯組、跨組、單組供水工程,工程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不受破壞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農村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阻止和舉報。凡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汙染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損壞的,誰汙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加強飲用水源的保護。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水源汙染或存在飲用水水源汙染隱患時,鄉(鎮)人民政府牽頭會商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立即採取穩妥、高效處置措施,儘快消除涉汙問題,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工程執行的規範化管理,日常工作由政府明確或組建的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督促管護單位按照規程規範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包括崗位設定、從業條件、水質檢測、裝置管護、水源保護、應急處置等內容的規範性制度,加強水質檢測和應急能力建設。

第八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價依據發改部門指導價檔案合理確定。當制水成本高於指導價上限,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可由供水用水雙方協商或者由村民委員會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合理確定水價,報發改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大修基金和管護獎補資金

第九條建立縣、鄉兩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大修基金及縣級執行管護獎補資金制度。縣政府將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大修基金和執行管護獎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條縣財政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縣級大修基金專戶,每年安排100萬元進入專戶,統一對全縣範圍內的飲水安全工程的大修進行獎補。鄉鎮級大修基金從轄區內各飲水安全工程收繳的水費中按10%提取,進入鄉鎮基金專戶。

第十一條申請縣級大修基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報水利、財政部門審批。大修工程實施完成後,鄉鎮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水利、財政部門備案。鄉鎮提供本級基金支付憑證,縣級大修基金原則按1:1(即縣、鄉基金各佔實際投入的50%)予以補助。

第十二條依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實際執行情況,縣財政適當安排工程執行管護獎補資金給鄉鎮。獎補原則:彌補工程實際執行管護經費不足。

縣級獎補資金兌現與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執行管理考核情況掛鉤。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制定具體獎補辦法,報縣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進行年度考核;

(1)考核的主要內容:管理機構、管護單位、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水源保護、水質達標率、水費收繳率、基金籌集額度、群眾滿意度等方面;

考核結果與縣級管護獎補資金掛鉤。

第十四條鄉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執行管護納入縣人民政府年度績效考核範圍。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會同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