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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吸取事故教訓,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遏制重複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後,對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約見談話;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事故責任主體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約談告誡。
第三條 蘇州市建設局約談告誡的物件為一次發生2人(含2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一月內發生3起1人死亡事故的建築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中心城區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月內連續發生2起1人死亡事故的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蘇州城區由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負責)建築施工發生1人死亡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責任單位的約談告誡,並制訂相應的約談制度。
第五條 約談的主要內容:分析事故的產生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落實工作責任。
第六條 附件:
附:省建設廳、建管局《關於印發〈江蘇省建築施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約談告誡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蘇建建〔20XX〕576號)。

建築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約談制度


建築施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約談告誡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遏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存在重大生產隱患時,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約談告誡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約談告誡工作。
第四條約談告誡物件為下列人員:
(一)發生死亡事故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
(二)發生死亡事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告誡的物件為發生三級以上死亡事故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一年內發生二起四級以上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負責人。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告誡物件依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約談告誡活動應當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停工整改期滿後15後內進行。約談前,約談單位下發約談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註明被約談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被約談人員、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約談具體事項。通知書格式附件一。
第七條 被約談單位應按照約談通知書的要求準備書面彙報材料,,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現狀,重大事故發生(或停工整改下達)後採取的應對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思路。
第八條 約談告誡談話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主談,應向約談物件明確提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記錄人員應當做好約談告誡書面記錄(見附件二),並建立檔案。
第九條 被約談的單位應當在約談告誡談話後10日內向約談的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的安全生產工作整改報告。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告誡後不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蘇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約談通知書(略)
附件二:江蘇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約談記錄(略)


第一條 為提高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規範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以下稱: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行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監督執法人員”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監督執法人員應當擁有當地人民政府頒發的江蘇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經當地人民政府註冊的行政執法證,並具備建築工程安全監督執法專業知識。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培訓是指以提高“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為目的進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安全專業技術的培訓。
第四條 培訓分為資格培訓、年度培訓、不定期培訓三種。
資格培訓,包括行政執法資格和建築工程安全監督專業知識培訓。“監督執法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任職。
年度培訓,包括 “監督執法人員”補充更新專業知識、法律法規的再教育。年度培訓成績作為年度考核和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 “監督執法人員”,必須經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在崗任職。
不定期培訓,根據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和在崗“監督執法人員”的工作需要,實施的針對性較強的法規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生產形勢教育等的培訓。培訓可作為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五條 “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類負責的原則。
全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由蘇州市建設局統一安排實施,其中:“行政執法資格”的培訓,由蘇州市建設局法規處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安排。
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的年度培訓和特殊培訓考核工作,蘇州市建設局實施綜合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內部學習制度,並認真組織安排監督執法人員參加培訓和考核。
第七條 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可以採取分散自學和集中培訓、統一考核相結合的形式。
第八條 培訓應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1、制定培訓方案。培訓方案包括培訓類別、人數、使用教材、培訓內容、教師基本情況、時間、地點等。
2、提供備案,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培訓前,應當向蘇州市建設局提交培訓方案,進行備案。
3、認真組織培訓,培訓必須按照經過備案的計劃進行。
4、做好培訓總結,總結學員參訓情況、收集學員反饋資訊。
第九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檔案,儲存好各種原始資料備查。
第十條 監督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參加培訓和考核。未經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結合全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築工程的監督管理檔案的評查。
第二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的各類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檔案卷宗。
蘇州市市建設局委託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中心城區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
第三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包括:
(1)、有關上級部門檔案或本部門下發或上報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檔案、報告等;
(2)、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等材料;
(3)、有關行政許可、依法審批或備案形成的資料;
(4)、日常安全監督工作形成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四條 各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設定專職(兼職)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人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及時整理、分類有序、並以年度為期限裝訂存檔,保證檔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採取平時評查與年度評查、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的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定期進行自我評查,一般於每季度末和年終進行。
蘇州市建設局對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重點:
1、安全監督檢查的記錄、整改回復、複查記錄;
2、行政處罰的主體、物件、違法事實、證據、程式、手續、案卷;
3、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式、證據材料、原因分析、責任認定、事故通報;
4、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備案審查記錄;
5、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監控記錄;
6、當地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檔案、報告等其他材料。
第七條 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實行等級制,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優秀:各類記錄齊全、行為規範、卷宗清晰;良好:各類記錄基本齊全、行為規範、卷宗清晰;合格:各類記錄基本齊全、行為規範、卷宗基本清晰;不合格:各類記錄不全、或反映出行為不規範、或卷宗不清晰。
第八條 每次評查應對評查情況、評查等級、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意見,書面記錄在案,並由評查人簽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及時進行整改。評定等級每年進行一次。
第九條 評查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應予以推廣,並可根據具體的評查情況,對優秀檔案及其承辦單位予以通報表揚。
第一條 為強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督促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各方責任主體的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其物件是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等有關單位及從業人員。
第三條 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是將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在案,並利用網路、媒體等進行公佈,加大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力度。
第四條 以下安全生產不良行為應記錄在案:
1、因安全生產行為違法違規,被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通報批評和行政處罰的;
2、因安全生產行為違法違規,被舉報和新聞媒體曝光查實的;
3、發生重傷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五條 安全生產不良行為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記錄,並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
第六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每半年將本地區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和人員彙總後上報蘇州市建設局。
蘇州市建設局將安全生產不良行為的企業和人員在蘇州市工程建設網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6個月,其中:發生死亡事故的公示不少於1年。
第七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大對有安全生產不良行為企業和人員的整改監督力度,督促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得到整改。
第八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要依法行政,對發生安全生產不良行為的企業和人員,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堅決實行安全一票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