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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

第一條 凡屬我市範圍內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建築裝飾等建設工程,必須在工程專案開工前,接受專案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監督部門”)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在頒發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或委託的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並將審查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的“監督部門”。
第三條 審查程式
1、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15天,如實填寫《建築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申報表》(一式三份),總分包的工程由總包單位負責填報;
2、施工企業對該工程專案進行自檢自查,合格後報建設單位審查;
3、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提交的《建築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定。審查後,認為符合開工要求的,報工程專案所在地的“監督部門”備案。
第四條 工程專案開工條件的審查內容包括:
1、施工單位是否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2、工程專案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規定組建了專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足額配置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B類、C類人員”是否已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目標考核獎懲制度、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4、參建各方、總包和分包的安全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按規定已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
5、是否按規定編制了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6、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是否有使用計劃,安全防護、臨時設施的搭設計劃;
7、擬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設施計劃情況,已進場的是否完好;
8、施工現場“三通一平”、“五牌一圖”設定情況。
9、施工現場圍檔、沖洗臺、臨時設施是否符合擬規定要求。
10、是否針對性地制定了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條 “監督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審查結果,進行復查;必要時到現場進行抽查。審查或抽查不符合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改正。

建築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