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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各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省人民政府有關建立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各單位要從實踐“三個代表”、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做到思想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減少和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和責任,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三、發生傷亡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依法對各級領導、管理者、事故直接責任者及監督執法者予以追究。責任追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傷亡事故的後果和影響,區別不同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具體責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各單位負責人責任:

1、本年度內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

2、因官僚主義失職,忽視安全生產工作,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

3、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未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傷亡事故和嚴重後果的,追究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不嚴格執行或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安全機構不健全,安全規章制度不完善;

3、對職工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

4、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5、只重視生產和效益,忽視安全生產且連續發生傷亡事故;

6、工程承包、分包未簽定安全責任書的。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有關安全執法監督部門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不及時貫徹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要求;

2、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規程、規範,執法違法;

3、工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有關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規定遲報、漏報事故或隱瞞不報的;

2、改變事故性質或庇護事故責任者的。

五、對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單位,均應受到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並由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下達《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通知書》。

六、對被下達《通知書》的單位及被追究安全生產責任的,應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被追究物件的責任進行調查。涉及行政處分的由單位監察部門提出處分建議,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決定。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安全生產實施一票否決,凡被局安委會下達《通知書》的責任單位,在當年內取消被評為文明、先進、紅旗、模範等各種榮譽稱號的資格;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當年內取消本人評先授獎。並按局安委會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處理。

八、局安委會辦公室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標籤:追究 責任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