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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部門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稽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它各種技術檔案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六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八條各機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裝置、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作業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操作順序或經培訓後達到作業要求.作業員開始操作前應檢查機械裝置各部位緊韌體是否脫落或鬆動跡象。調整機器時必須停機,斷掉電源,下班時必須關閉所有裝置的總電源。

第九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裝置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學習(即生產單位、機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一條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各種裝置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執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裝置,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條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裝置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裝置;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裝置;潮溼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裝置,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裝置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程式:
(1)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為:
1) 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4) 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 依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的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制度為:
1) 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於國務院部委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 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3) 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1)所列程式和部門逐級上報。
4) 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專案、企業名稱;
② 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 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 事故報告單位。
(3) 依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的規定,對於建設工程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做到:
① 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並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② 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①項所列部門。
2) 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並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3)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4) 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同“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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