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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無證明辦事”工作規則

日照市無證明辦事工作規則

日照市“無證明辦事”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保障“無證明城市”實施,提高政府辦事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按照《關於印發日照市打造“無證明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日政辦發〔2020〕86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打造“無證明城市”,實現“無證明辦事”,是指通過全面梳理群眾和企業辦事的證明材料,對無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律取消,對確需保留的,通過資料共享、部門核驗、告知承諾等方式,實現無需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即可事。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本規則。相關證明材料依規定應當由市外機構或組織出具、且不能通過網路核驗的,由市級初審上報省以上或省級委託下放、稽核環節在省級的事項,不適用本規則

實現“無證明辦事”的事項,申請人主動提供證明材料,辦事單位不得拒絕,並做好臺賬記錄,留存備查。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證明辦事”,包括政務服務單位(行政機關、依法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共服務單位(水、電、燃氣、供暖、有線電視、銀行、保險、教育、醫療衛生等組織),以下統稱辦事單位。

第四條  建立“無證明城市”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指導、督導全市“無證明城市”實施工作,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市大資料發展局等部門單位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級政務服務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和省市有關改革要求,編制本系統政務服務事項“無證明辦事”目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公共服務單位編制公共服務事項“無證明辦事”目錄,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意後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公佈實施。“無證明辦事”目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半年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公佈一次。

證明材料調整遵循便民、高效、最優、公開原則,依法進行減少、變更、增加,辦事單位應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之內,書面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公佈其中涉及證明材料增加的,辦事單位自行確定證明材料擴音交核驗方式原則上不得索取。

第六條  辦事單位要根據“無證明辦事”要求,強化資訊化技術應用,配備人臉識別、掃碼槍等裝置,引導申請人使用“愛山東”APP“愛山東·日照通”APP等,實現“無證明辦事”。

建設“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作為市政務服務平臺補充,為辦事單位之間開具、調取、核驗電子證明等提供平臺支援。相關部門建設的證照、證明資料庫,按照應接盡接要求,接入“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實現智慧匹配、自動抓取。

第七條  辦事單位應主要採取以下措施,核實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

資料共享通過部門業務系統與省一體化大資料平臺對接,推進政務資料“應享盡享”,實現資料共享和證明核驗“秒批秒辦”。辦事人員也可通過“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或直接查詢國家和省市開放的相關資料庫,實現證明核驗並留存備案。

部門核驗通過“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等方式進行,對可立即實現部門核驗的證明,證明出具單位即時向需求單位提供;對需要一定時限辦理的證明,證明出具單位在證明核驗規定時限內製作並向需求單位提供。

告知承諾對國家和省市要求實行告知承諾事項,以及可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證明,應當採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不再索要有關證明。

第八條  市和區縣部門自建系統主動對接省市一體化大資料平臺、“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等,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優化辦理流程,實現申請人網上辦事擴音交證明。辦事單位使用省級以上自建系統辦理業務的,通過“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獲取相關證明,按照政務服務“一窗受理”工作要求,使用政務服務網綜合受理系統,自動抓取或人工錄入申請資訊,採取“無證明辦事”措施獲取相關證明,實現申請人網上辦事擴音交證明。

第九條  通過“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出具電子證明,應當加蓋日照市證照資料共享查詢核驗專用章(適用於資料共享證明材料)或電子證明核實資訊專用章(適用於單位核驗證明材料),並由系統自動備註電子證明提取單位名稱、製作單位名稱、提取時間等。

日照市證照資料共享查詢核驗專用章、核實資訊專用章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發起設立,由市大資料發展局按相關規定在市級電子簽章平臺製作和管理;相關印章僅用於“無證明辦事”工作,辦事單位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十條  證明需求單位通過部門核驗方式取得相關證明的,應通過“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向證明出具單位發起核驗申請。辦事單位明確1名督辦員負責“無證明辦事”工作對接,配備2名以上代辦員負責“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使用和其他具體應用。

證明出具單位收到核驗申請後,應在規定時限核心實、開具證明,通過“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傳送至需求單位。有資料庫依託的相關證明材料,尚未實現對接的,證明出具單位原則上接到申請後立即核驗,並在30分鐘內傳送至證明需求單位。辦理事項為即辦件的,證明出具單位應在接到申請後立即核驗,並在30分鐘內完成證明傳送;辦理事項為承諾件的,證明出具單位原則上應在接到請求後24小時內完成核驗和證明傳送,最晚不得超出該辦理事項承諾時限核驗時間不納入事項辦理考核計時。對不屬本單位職責無法開具的證明,證明出具單位在30分鐘內退回證明需求單位,並提出退回理由和轉辦建議。

第十一條  通過相關係統獲取的電子證照、電子證明等,與紙質證照、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明出具單位對電子證照、電子證明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辦事單位通過“無證明辦事”措施獲取的相關資訊與申請人填報資訊不符的,可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並由證明出具單位核實,以證明出具單位出具的材料為準申請人有異議的,可通過行政複議等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辦事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工作規定,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按照《日照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執行。

第十三條  辦事單位根據“無證明城市”改革推進情況,及時調整政務服務網綜合受理系統和其他審批系統的辦理流程,並更新山東省政務服務網網上辦事要素資訊和紙質辦事指南確保資訊準確、更新及時。

第十四條  辦事單位通過各類新聞媒體,做好“無證明城市”相關工作資訊公開、政策解讀,及時迴應群眾關切,認真總結宣傳相關經驗做法,不斷提高政策公眾知曉度。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要履行“無證明辦事”工作主體責任,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機制,建立並落實崗位責任制。加快推進證明、證照相關材料電子化,規範辦事流程,加強工作培訓,做好系統應用、資訊保密和電子印章管理、投訴受理處理等,確保“無證明辦事”銜接順暢、高效運轉。

第十六條  “無證明辦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由相關機關依規依法追責問責:

(一)應參加改革而未參加改革的;

(二)無法律法規依據擅自創設證明的;

(三)有工作職責但拒不參與編制“無證明辦事”目錄,或事項及證明有遺漏的;

(四)未按要求調整“無證明辦事”清單的;

(五)拒不提供證明協助核實、傳送電子證明的;

(六)已公佈實施的“無證明辦事”事項,辦理過程中仍索要證明的;

(七)未按規定使用“無證明辦事”服務系統的;

(八)提供的電子證照、電子證明內容失實的;

(九)將獲取的電子印章和電子證明挪作其他用途的;

(十)其他違反“無證明城市”建設和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

以上行為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規依法予以補償或賠償。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事單位和人員免於

(一)符合中央決策部署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性、義務性內容;

(三)依法經過科學民主決策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依規依法獲取的電子證照、電子證明的內容失實,導致辦理結果出現差錯,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六)其他依規依法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證明事項清理投訴監督平臺”、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信函、郵件、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方式,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違反本規則的行為。

第十九條  各區縣要參照本規則開展“無證明城市”實施工作,同步推進落實。

第二十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加強對“無證明城市”建設工作的督導檢查,相關情況納入全市政務服務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4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