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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黨工委議事決策規則

街道辦事處黨工委議事決策規則

街道辦事處黨工委議事決策規則

為進一步完善街道辦事處黨工委議事決策制度,提高黨工委議事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決策的原則

1.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切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省、市、區委的指示、決定,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把黨中央精神,省委、市委、區委要求與街道辦事處實際緊密結合,立足澗西全面走在洛陽建設名副其實的中原經濟區副中心城市前列的發展目標,緊緊圍繞“走在前列”的黨建目標,聚焦發展、聚焦民生、聚焦穩定,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推動和諧新澗西的建設。

3.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自覺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牢固樹立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堅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凡屬黨工委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按照集中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決策,認真實行黨工委成員分工負責,根據集體決定和個人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5.堅持黨總攬全域性、協調各方,集中精力謀全域性、把方向,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加強對街道辦事處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紀檢、黨建、宣傳、統戰、民政、勞動、司法等方面的工作,使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6.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注重調查研究,尊重和反映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開展決策活動。

二、議事決策的範圍

1.傳達學習黨中央和省委、市委、區委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會議和重要指示精神,討論決定街道辦事處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2.討論決定街道辦事處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基層民主自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3.討論決定街道辦事處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設等重要部署、重大事項。

4.討論決定街道辦事處工會、團委、婦聯等群眾組織的建設,以及群眾組織提出的重要事項。

5.審議以街道辦事處名義上報區委、區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及黨工委所作的重要工作報告、講話和發表的重要文章。

6.聽取街道辦事處各單位、職能部門和各社群黨組織的專項工作和重要情況彙報,研究部署專項工作。

7.審定街道辦事處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研究決定重大財政支出專案和社會事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等。

8. 研究決定街道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及部門的分工與調整等問題,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決定有關人員的錄用、推薦、任免、調整、獎懲、聘用等問題,表彰先進工作單位和先進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傳等問題。

9.討論決定應由黨工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議事決策的組織

(一)會議制度

1.黨工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2.黨工委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3.黨工委會議的出席人員為黨工委成員。根據議題內容,可請相關負責同志參加相關議題的討論。

4.黨工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工委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工委成員到會。黨工委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和建議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5.黨工委會議議題由黨工委成員根據分工提出。黨辦在年初征詢意見並提出全年黨工委會議議題預排方案的基礎上,再定期書面徵詢近期黨工委會議議題安排的意見,彙總後提出建議方案報書記。書記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聽取黨工委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黨工委會議議題。

6.黨工委會議議題安排應適量,重大、緊急議題優先安排。除因特殊情況臨時召開外,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3天前通知黨工委成員及其他參加會議的同志,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

7.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之前,應進行充分的醞釀。可先由書記和有關黨工委成員進行醞釀,也可由書記委託黨工委成員進行醞釀。醞釀形式主要有專題會、個別醞釀等,黨工委會議討論時應充分彙報重要事項醞釀情況。涉及幹部人事任免事項,在民主推薦、考察的基礎上,還應聽取分管領導的意見。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黨工委決策。

8.提交黨工委會議討論的檔案、材料如涉及重大問題,一般應事先徵求相關下級黨組織的意見,必要時可聽取黨員代表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等制度,擴大群眾的參與度。如果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9.提交黨工委會議討論的檔案、材料由黨辦報書記或副書記審閱同意後,提前分送各位黨工委成員。檔案、材料應主題明確,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所提意見和建議具體可行。

10.黨工委會議決定討論問題時,黨工委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不受分工的侷限。討論後由書記彙總情況提出決策意見。需表決的事項,提請會議表決。黨工委成員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因故缺席,由書記或書記委託有關同志事先徵求意見或事後通報情況。

11.黨工委會議表決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實行一人一票,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工委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工委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表決可根據討論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或投票等方式進行,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幹部採取票決制。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時,應逐個表決。表決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佈。對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緊急事項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提交下一次會議表決。

12.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時,如涉及黨工委成員本人或其親屬,黨工委成員本人應迴避。

13.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工委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黨工委成員可臨時處置,但事後應及時向黨工委報告。

14.黨辦安排專人負責黨工委會議記錄,並根據會議精神起草黨工委會議紀要、會議決定事項通知和其他有關通知、批覆或轉發、印發有關檔案。

(二)檔案審批制度

1.以黨工委名義上報區委的重要請示、報告,由書記簽發,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簽發。

2.以黨工委名義上報的涉及某個方面工作的檔案,由書記簽發,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黨工委成員簽發。

3.以黨工委、街道辦事處名義聯合上報的檔案,由書記、主任聯合簽發,或由書記、主任委託副書記、黨工委成員、副主任聯合簽發。

4.黨工委會議紀要由書記簽發,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簽發。

5.根據黨工委會議的決議、決定擬製的通知、批覆等,以黨工委名義印發的,由書記簽發,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簽發。

四、議事決策的執行

1.書記負責黨工委重要工作的協調;副書記和其他黨工委成員負責分管工作的協調,也可受書記委託協調有關工作和事宜。對黨工委工作中涉及多位黨工委成員分管部門的重要事項,一般由書記確定一個黨工委成員負責協調;須由多位黨工委成員共同參與的事項,一般由書記、副書記負責協調;黨工委具體工作運轉由黨辦主任負責協調。

2.黨工委會議的決議、決定由黨工委成員按分工組織實施。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黨工委成員在執行黨工委會議的決議、決定中如發現新的情況,應及時提出,經書記同意後,可在黨工委會議上覆議。

3.對黨工委會議的決議、決定,黨工委成員個人無權改變,須無條件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在黨工委內部提出,也可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工委會議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黨工委會議的決議、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4.黨工委成員須按分工負責對黨工委會議的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具體工作由黨辦配合。

五、議事決策的監督

1.黨工委成員要自覺執行本規則,接受區紀委和組織部的監督,接受街道辦事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群眾的監督。

2.對違反本規則做出的錯誤決定,情節較輕的,區委將進行批評糾正,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後果或產生惡劣影響的,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3.本規則是區委規範街道辦事處黨工委的基本制度,區委將把本規則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各黨工委和領導幹部的一項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