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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黨組議事規則(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規範中共X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以下簡稱機關黨組)工作,提高議事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規定,結合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機關黨組議事規則(人大常委會)

第二條 機關黨組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三條 機關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式,按照規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

第四條 機關黨組討論和決定下列重大問題:

(一)傳達學習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重要決議、決定及有關指示精神,結合機關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二)需要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機關重大改革事項;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有關機關幹部的招錄、任免、交流、考核、獎懲及紀律處分等事項;

(五)機關重大專案安排事項;

(六)機關大額資金使用、固定資產處置、預算安排;

(七)機關內部管理、職能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事項;

(八)上級對機關開展的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九)機關黨的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包括機關黨的政治建設、理論武裝、意識形態、人才工作、基層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

(十)其他應當由機關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機關黨組討論和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機關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定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章黨規和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機關黨組議事和決策一般採用機關黨組會議形式。機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1次,如有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第七條 機關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

第八條 機關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處分黨員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機關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迴避。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機關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條 機關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 機關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機關黨組應當督促推動各委室及時全面落實黨組決策。黨組成員應當在職責範圍內認真抓好黨組決策貫徹落實。第十二條 機關黨組會議由辦公室人事處負責記錄,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