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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轄區內建築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第二條 各施工單位應制訂本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並根據專案特點(特別是危險性較大工程的特點)制訂專案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條 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定期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預案情況進行抽查;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時,應同時檢查專案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情況;檢查的重點是:救援組織及人員落實情況,通訊聯絡方式情況,救援裝置、器材準備情況,與工程專案特點結合的情況,救援時的安全通道和預演情況等。
第四條 發生死亡事故時,施工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況不明的大規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時,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的建設局,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蘇州市建設局報告,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發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時,蘇州市建設局接報後,立即啟動蘇州市建設局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條 附件:
1、蘇州市建設局《關於印發〈蘇州市建築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的通知》(蘇建質〔20XX〕56號)的通知。
2、蘇州市建設局《關於制訂建築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蘇建質〔20XX〕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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