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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確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防止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範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長崗中心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一票否決”制,一律取消責任人本學年年度考核評優、評先和晉升資格,視其情節輕重扣減期末綜合考核獎金,觸及法律的依法處置。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各部門責任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於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任課教師和配班教師班主任為具體負責人。對未按照《長崗中心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責任人,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有關人員相應處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於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並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資訊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訪工作。班主任對於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學校德育處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於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學校門衛要忠於職守,嚴格入門登記制度,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於老弱病殘和不負責任的門衛學校不得錄用,

保安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坐班,維護好學校秩序,保證校內人員和財產安全,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必要時,要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校總務處要負責檢查全校的門窗、標誌牌和其他財產,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範工作,儘量減少損失,對於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損失,要追究其賠付責任。對於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必須定期檢查校內用電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對於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二、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後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處罰。在事故中校長本人有失職甚至瀆職行為時,還要由其個人負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最主要的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三、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具體責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長、教導處、總務處、教科室、德育處、工會、大隊部負責人、年級組組長或其他活動組織者。其職責主要是負責協助校長具體落實學校的安全措施,發生安全事故後所應負責僅次於校長;若校長不在場,則具體責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責任人,發生安全事故後校長負領導責任,而具體責任人則要負主要責任。

四、班主任責任

班級是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層單位,班主任是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實施者,是學生安全的主要責任人。班主任因對學生安全教育不力,對學生違反規定行為或當學生受到外來人員實施的侵害行為時制止不力,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的其他安全隱患,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屬於失職行為。發生事故後,應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五、其他人員責任

其他人員主要指任課教師、後勤員工等。一般情況下不負主要責任,但由於自己的過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環節或承擔的工作出現疏漏,因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因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他們要承擔相應的直接責任。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六、學生家長

學生家長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於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七、學生本

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學生及家長違反學校制定的禁乘報廢、超載、無照和非法運車輛營相關規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