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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處責任追究制度

1、 凡在個人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而不解決,上推下卸,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責任,並在財務處內部給予告誡。

財務處責任追究制度

2、 對不屬於個人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請示、不報告,私自辦理,影響財務處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的,責成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並在財務處內部給予警告處理。

3、 對所辦事項,引起師生員工強烈不滿、有違“公平、公正”原則的,要在財務處內部作出深刻檢查,寫出悔改保證書並與年度工作考核、崗位津貼考核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