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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有效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和學校財產安全,進一步明確各校區及相關人員在校園安全中應負的責任,制定本制度。

校園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集團總校長對所有校區的安全負總責;各校區校長對本校區的安全負全責,各部門對自己分管的部門負責,並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二條 嚴防下列安全事故的發生,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火災事故;

(二)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三)化學危險品安全事故;

(四)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五)學生在校意外死亡事故;

(六)學生出走、失蹤;

(七)學校財物被盜;

(八)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條 各校區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盡力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啟動《寧海縣實驗國小教育集團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事件處理工作規程》。

第四條 各校區要依照“防範為主”的方針,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查經常督促,對重點部位、場所要重點防範,一經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組織力量予以排除。

第五條 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嚴格執行《寧海縣實驗國小教育集團學生集體外出制度》,帶隊老師要全程跟蹤,嚴防事故發生。

第六條 發生安全事故立即報告,不得謊報、隱報、漏報或延報,並應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對隱報、謊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均有責任向學校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舉報違反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對不認真貫徹執行學校安全綜治有關規定,事故、事件不斷髮生的校區、部門,集團將給予嚴厲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第九條 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損失較大金額財物,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及發生集體上訪、非法遊行、罷課、罷教、罷餐行為的部門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制度,不得參加各類評比、獎勵、晉職、晉級等。

第十條 經檢查發現違反學校安全綜治規定,提出整改仍遲遲不落實,以至發生重大案件的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以行政或經濟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