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職場 > 職場規章制度

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學生要遵守學校的考勤制度。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堂講授、考核、實驗、實習、社會調查、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必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曠課論。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曠課學時數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數三分之一的不能參加課程考核 ,只能申請重修。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註冊者,按每天四學時計算。

學生遲到或早退每累計三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以曠課1學時論。

學生請假由要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病假須持有學校指定醫院證明。請假3天以內由輔導員批准,請假4天至2周者,由系領導批准。請假一般不準超過2周,超過2周由教務處批准。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如仍需再請假者,須持有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續假與請假時間合併計算。

曠課、遲到、早退或有其它擾亂課堂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關於曠課

1、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0節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2、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0節(含10節)以上30節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學期內累計曠課30節以上50節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4、學期內累計曠課50節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關於遲到、早退或其它擾亂課堂秩序的

1、一學期累計有1/4課程遲到、早退,給予警告處分;

2、一學期累計有1/3課程遲到、早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一學期累計有1/2課程遲到、早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標籤:學院 學生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