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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管理工作,防止發生用電事故,努力建立資源節約型校園,本著“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根據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28號)令,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住宿、生活和學習的公共場所,更是人員密度極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學生生命財產安全,全體學生應牢固樹立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意識,自覺學習和掌握用電常識,做到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

第二條 全體學生應愛護用電設施,如發現電線損壞、裸露、漏電等現象,應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或輔導員。

第三條 任何學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區域私自拆接電源;不得私自安裝燈頭、增設供電設施及供電線路;不得拆修配電設施等。

第四條 學生合理使用電器時,應自覺做到:

1、 各類電器應為正規廠家生產、質量合格,且處於安全使用期限內。

2、 學生離開宿舍應及時關閉相應電源,不得在無人使用時讓電器處於通電或待機狀態,養成安全節約用電的良好習慣。

第五條 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電器、無國家強制性3C安全認證標誌或者有故障的電器產品;任何學生不得擅自接觸配電設施或將照明燈頭、電源介面移近易燃物(蚊帳、棉質、紙質物品等)使用。

第六條 禁止使用“熱得快”、電飯煲、電熱爐、電炒鍋、電熨斗、微波爐、電磁爐、電熱毯、電熱杯、電取暖器、電烘乾機、電熱水器、電榨汁機以及其它可能導致超負荷用電、安全係數較低,以及與宿舍功能不相適應、妨礙水電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電器。

第七條 學生使用空調、飲水機實行申請准入制度,由學工處、宿舍管理中心核准並登記備案。

第八條 為節約用電,合理使用空調。夏季氣溫超過30℃,方可開啟空調製冷,冬季氣溫低於0℃,方可開啟空調取暖;注意對空調的維護,有異常迅速報修,不得私自開啟殼或者拆卸空調機件;雷雨天氣應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空調電源插座為空調專用,嚴禁插接使用其它電器;落實空調使用管理責任制,誰安裝、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

第九條 學生宿舍用電設施的維護和維修由後勤處負責。學生髮現宿舍的用電設施有損壞後應主動、及時向後勤處申報維修;後勤處接到申報後應立即安排人員完成維修。

第十條 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的常規管理和督查

1各系應將學生安全用電行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學生日常安全教育範疇,定期採用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同時要重視學生安全員、宿舍長的培訓,提高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2 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由系輔導員、宿舍管理員和學生宿舍安全員、宿舍長共同管理,保衛處、學工處、負責組織督查,督查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進入學生宿舍進行安全用電檢查。

3 各樓宿舍管理員、各系各年級宿舍學生安全員、宿舍長,應對違規電器認真檢查,一旦發現,立即報告輔導員;保衛處、學工處、系書記和輔導員應根據宿舍管理員、學生安全員和宿舍長的報告,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使用違規電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學生違規使用電器的處罰

1 凡違反本規定第二、四條者初次給予通報批評,再次違反處以警告及以上處分;

2 凡違反本規定第三、五、六、七條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並沒收違規電器及相關裝置,造成後果嚴重者,加重處分;

3凡拒絕、妨礙工作人員依照規定進行安全用電檢查工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尋釁滋事、侮辱、謾罵、威脅、恐嚇或毆打工作人員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4凡違規使用電器者,本學年內不得參與獎學金、助學金的評定,不得參與各級各類的評優評先活動;

5對使用違規電器造成火災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除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外,追究法律責任,對責任部門和管理責任人視情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在宿舍內發現禁止性電器裝置,無論正在使用與否,無論新舊、好壞,一律沒收並由各系代管。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保衛處

20XX-11-3

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宿舍安全用電協議書

學生宿舍是學生住宿、生活和學習的公共場所,更是人員密度較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學生生命財產安全。為明確學院與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學院的管理,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強化學生節約用電觀念和安全用電意識,由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保衛處(甲方)與學生(乙方)簽訂本協議。

一 學生的權利

第一條 有參加學院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等相關用電常識教育的權利。

第二條 學生有權正常使用宿舍內學校安裝的供學生使用的電燈、電扇、洗衣機等電器和相關用電設施。

第三條 在宿舍內可給充電電池充電,可使用電腦、手機充電器、小功率電吹風

等日常所用的電器用品。 第四條 學生可在向保衛處和宿管科申請允許的情況下安裝使用飲水機和小功

率空調。

第五條 宿舍內的用電裝置和設施出現故障或老化,有權要求學院後勤相關人員

給予檢查和維修。

第六條 有對學院給予學生用電原因造成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教育部門提出申訴。

二 學生的義務

第一條 有接受學院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等相關用電常識教育的義務。

第二條 愛護用電設施;發現電線損壞、裸露、漏電等現象,應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或輔導員;按時交納足額電費。

第三條 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區域私自拆接電源、安裝燈頭和擅自增設供電設施、供電線路和拆修配電設施等。

第四條 禁止使用“熱得快”、電飯煲、電熱爐、電炒鍋、電熨斗、微波爐、電磁爐、電熱毯、電熱杯、電取暖器、電烘乾機、電熱水器、電榨汁機以及其它可能導致超負荷用電、安全係數較低,並且與宿舍功能不相適應、妨礙水電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電器。

三 學院的權利

第一條 學院有對學生進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等相關用電常識教育的權利。

第二條 學院有權對學生的電源總開關進行控制使用的權利。

第三條 學院有對學生用電情況知情權,並按國家規定價格收取用電費用。

第四條 學院有權對學生違規違章用電進行處分和處理的權利。

四 學院的義務

第一條 學院應依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等相關用電常識教育。

第二條 學院應給學生提供電燈、電扇、洗衣機等日常使用的電器用品和用電設

施並告知學生使用方法。

第三條 及時告知學生的用電度數情況,及時提醒學生繳納電費。

第三條 學院要定期對學生宿舍的電器裝置和設施進行維護和檢修,學生用電過

程出現故障,學院應第一時間進行處理。

五 相關責任

第一條 因學院方面造成的原因,致使學生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學院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條 學生因自己過錯遭受損害的,由本人承擔責任,學生因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或集體的人身、財產損害的,由該學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三條 學生有違反《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按照規定給以相應處分。

第四條 學生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學生及家長負責賠償。

六 附則

第一條 本協議適用於在校全日制本校學生。

第二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保衛處和學生各持一份。

第四條 本協議解釋權歸保衛處

第五條 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為準。


甲方: 乙方:


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簽字)

保衛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