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區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實施細則
新北區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
考核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資源節約利用戰略,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切實加強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加快轉變資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根據中央和省、市關於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相關要求,結合新北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考核物件及原則
(一)考核物件
考核物件為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二)考核原則
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以定量考核為主,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緊緊中央和省、市新形勢新要求,綜合考慮濱開區和各鎮(街道)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稟賦等區域差異,以全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目標,科學設定自然資源綜合考核內容。
二、考核內容
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綜合評價考核內容主要反映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管理的狀況,包括發展能力與資源利用、空間管控與用途管制、資源管護與生態保護、權益保障與綜合管理、資源監管與執法成效等:
(一)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是指通過規劃管理、用途管制、市場配置、存量挖潛、保護修復等手段,實現保護資源、優化資源利用結構和佈局、提升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和產出效益的各項行為與活動;
(二)區政府對濱開區和各鎮(街道)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評價考核。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會同區相關部門實施綜合評價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報區政府審定後通報;
(三)濱開區和各鎮(街道)對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負總責,貫徹執行各項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將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主要指標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四)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具體負責本區域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考核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標準體系和規範,鼓勵採用新技術和新模式,探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新機制,促進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共同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三、考核依據
(一)國務院、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釋出的關於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檔案等;
(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自然資源廳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7號);
(三)《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2020年度江蘇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實施細則〉的函》(蘇自然資函〔2021〕149號)。
四、考核時間
區政府每年第二季度,對濱開區和各鎮(街道)上一年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考核。
五、考核指標
考核指標由發展能力與資源利用、空間管控與用途管制、資源管護與生態保護、權益保障與綜合管理、資源監管與執法成效以及加分項六個部分的指標組成。考核指標涉及的資料根據需要,分別採用考核年的年末資料、全年資料、考核時點前一年或兩年資料,詳見《新北區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及評分計算方法》(附件)。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指標涉及的資料由區統計、財政、公安分局等部門於每年5月31日前提供。
自然資源指標涉及的資料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於每年5月31日前提供。其中土地市場動態與監管系統資料採集時點每年6月4日。
其他資料和資料需由考核物件提供的,由濱開區和各鎮(街道)負責統計彙總,於每年5月31日前提交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確認。
六、考核評優限制條件
濱開區和鎮(街道)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參加評優:
(一)考核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耕地佔補平衡有任意一項不達標的;
(二)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間,被自然資源部掛牌督辦、約談或直接查處自然資源案件的;被省自然資源廳約談或問責的、被省自然資源廳掛牌督辦或直接查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案件的、土地督察或衛片執法檢查整改未通過驗收或暫緩通過驗收的情形之一,且公示前未整改到位的;有經主流媒體披露、市級以上領導批示,經查實確有重大自然資源違法違規事實、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間有重大森林火災、地質災害事故發生的。
七、考核方式與要求
(一)考核組織
區政府成立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辦公室(以下簡稱“考核辦”),考核辦設在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考核辦負責綜合評價考核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考核程式
考核辦對區統計、財政等部門提供的資料、資料進行彙總,並按照評分辦法做好測算工作,最終將各指標得分進行彙總、整理、評價,形成考核結果,經稽核、公示無異議後,報經區政府審定後通報。
(三)相關要求
考核資料提供單位應當確保考核資料、資料全面、真實、準確,按時將各項考核資料、資料提交考核辦。
考核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資料、資料、檔案及用於測評賦分的基礎資料等,應當集中立卷歸檔。
需由考核物件提供的資料、資料,要加蓋提供單位的公章。正式檔案需提供原件或影印件加蓋發文單位公章。
考核物件在提供資料和資料時,存在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情形,影響考核結果的,在全區進行通報,退還獎勵資金,並不得參加下一年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工作。
八、考核結果應用
綜合評價考核結果向濱開區和各鎮(街道)通報,並抄送區組織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綜合評價考核結果,同時作為對濱開區和各鎮(街道)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流量指標安排等的權重因素。
九、考核表彰獎勵
由於濱開區和各鎮(街道)存在較大的區域差異性,因此進行鎮和街道分類考核,濱開區列入鎮分類考核。根據綜合評價考核結果,每年授予2名“新北區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模範園區、鎮(街道)”稱號。其中,鎮、街道各1名,各獎勵資金50萬元。上年度已獲表彰獎勵的園區、鎮(街道)不參與本年度評優排序。
考核年得分同比增長位列全區第1名的園區、鎮(街道),授予“新北區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步獎”稱號,獎勵資金20萬元。本年度獲表彰獎勵的園區、鎮(街道)不再參與進步獎評選。
十、細則施行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常州市新北區黨政辦公室關於印發新北區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常新委辦〔2017〕76號)同時廢止。
附件:新北區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指標體系
及評分計算方法
附件
新北區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及評分計算方法
一、指標體系
新北區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指標體系
序號 | 指標類別 | 分值 | 指標名稱 | 分值 | 指標內涵 | 資料來源 | 計算方式 | 評分方式 |
1 | 發展能力與資源利用 | 30 | 單位GDP建設用地佔用 | 5 | 反映經濟發展用地強度 | 1.GDP資料採用區統計年報資料 2.建設用地面積採用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 | 考核年的建設用地面積/考核年的GDP(現價)(單位:畝/億元) | 指標標準化 |
2 | 單位GDP建設用地佔用下降率 | 5 | 反映經濟發展用地強度變化情況 | 1.GDP資料採用區統計年報資料 2.建設用地面積採用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 | (考核年單位GDP建設用地佔用-上一年單位GDP建設用地佔用)/上一年單位GDP建設用地佔用×100%(單位:%) | 指標標準化 | ||
3 | 建設用地地均公共財政預算收入 | 4 | 反映建設用地經濟產出水平 | 1.公共財政預算收入資料採用區統計年報資料 2.建設用地面積採用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 | 考核年的公共財政預算收入/考核年的建設用地面積(單位:萬元/公頃) | 指標標準化 | ||
4 | 建設用地地均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增長率 | 4 | 反映建設用地經濟產出水平變化情況 | 1.公共財政預算收入資料採用區統計年報資料 2.建設用地面積採用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 | (考核年建設用地地均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上一年建設用地地均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上一年建設用地地均公共財政預算收入×100%(單位:%) | 指標標準化 | ||
5 | 發展能力與資源利用 | 30 | 人均建設用地面積 | 4 | 反映建設用地人口承載強度 | 1.人口資料採用區公安局統計常住人口資料 2.建設用地面積採用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 | 考核年建設用地面積/考核年常住人口總數(單位:平方米/人) | 指標標準化 |
6 | 人均建設用地面積變化率 | 4 | 反映建設用地人口承載強度變化情況 | 1.人口資料採用區公安局統計常住人口資料 2.建設用地面積採用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 | (考核年人均建設用地面積-上一年人均建設用地面積)/上一年人均建設用地面積×100%(單位:%) | 指標標準化 | ||
7 | 建設用地地下空間綜合容積率 | 4 | 反映建設用地地下空間的利用強度 | 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 | (考核年的建設用地地下空間建築面積/考核年建設用地面積)×100%(單位:%) | 指標標準化 | ||
8 | 空間管控與用途管制 | 20 |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調整情況 | 2 | 反映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調整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考核年未進行規劃調整或修改的得2分;因客觀原因進行調整或修改的視情況得0.5~2分;因主觀原因進行規劃調整或修改的不得分。 | 直接賦分 |
9 | 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情況 | 3 | 反映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對新增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情況以及建設用地復墾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合理使用空間情況3分。{1-[(考核年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考核年可用建設用地規模年度平均數)/規劃期間內可用建設用地規模按年度的平均數]}×3。 | 指標標準化 | ||
10 | 空間管控與用途管制 | 20 | 村莊規劃編制情況 | 2 | 反映村莊規劃編制開展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 | 1.每編制完成一個村莊規劃且獲批的得0.5分,滿分1.5分。 2.每開展一個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的得0.1分,滿分0.5分;未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的不得分;存在違反上位規劃或不符合技術標準情形進行編制的,每發現一次視程度扣0.1~0.2分,扣完為止。 | 直接賦分 |
11 | 土地供應率 | 3 | 反映批准供應土地實際供應情況 | 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提供資料 | 考核年及之前二年批准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率=考核年及之前二年實際供應土地面積/考核年及之前二年批准土地總面積×100%(單位:%),滿分3分。 | 指標標準化 | ||
12 | 土地閒置率 | 2 | 反映近五年批准建設用地實際閒置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 | 考核年前2年(不含考核年)產生的現狀閒置土地面積/考核年前2年(不含考核年)已供應的建設用地面積×100%(單位:%) | 指標標準化 | ||
13 | 存量土地供應和盤活利用情況 | 4 | 反映存量土地盤活利用情況和低效工業用地處置情況 | 1.存量土地的供應資料來源於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提供資料 2.低效工業用地年度處置盤活任務完成率來源於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 | (考核年年度供應土地中存量用地面積/年度供應土地面積´0.7+低效工業用地年度處置盤活任務完成率´0.3)×100%(單位:%) | 指標標準化 | ||
14 | 空間管控與用途管制 | 20 | 建設專案用地開工竣(交)工履約率 | 4 | 反映土地供後使用情況 | 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提供(未申報開竣工的,視為未按時開竣工) | [(1-年度已到合同約定開工時間尚未開工的宗地數/年度已到合同約定開工時間的宗地數)´0.6+(1-年度已到合同約定竣工時間尚未竣工的面積/年度已到合同約定竣工時間的面積)´0.4]×100%(單位:%) | 指標標準化 |
15 | 資源管護與生態保護 | 20 | 耕地保護目標實現程度 | 6 | 反映耕地數量、質量變化情況 | 1.耕地保有量採用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最新資料 2.耕地質量等別數據採用區域耕地質量年度監測報告 | 1.耕地面積大於規劃下達的耕地保有量指標,得3分;等於規劃下達的耕地保有量指標,得2分;小於規劃下達的耕地保有量指標的不得分。 2.區域內耕地平均質量等別較上年度有提升的,得3分;持平的,得2分;下降的,在2分的基礎上,每降低0.01個等別扣0.5分,扣完為止。 | 直接賦分 |
16 | 林業資源管護情況 | 6 | 反映公益林保護、溼地保護及有害生物防治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1.完成考核年公益林管護年度目標任務得3分;完成率90%以上的得1分;完成率90%以下的不得分。 2.考核年溼地總量未減少、未發生違法佔用省級重要溼地的得2分;溼地總量減少的不得分;發生違法佔用省級重要溼地的不得分。 3.考核年未發生林木有害生物事件得1分;發生並及時上報得1分,發生一起但未及時上報扣0.5分,扣完為止。 | 直接賦分 | ||
17 | 資源管護與生態保護 | 20 | 國土空間綜合整治任務完成情況 | 4 | 反映各類土地綜合整治專案完成程度及後期管護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1.耕地佔補平衡完成率1分。考核年驗收確認的各類新增耕地/考核年報批新增建設用地專案佔用耕地(扣除重大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專案)×1得分。 2.增減掛鉤清理檢查和補充耕地專案核查情況2分。增減掛鉤清理檢查核減指標數/全區核減指標數×1;補充耕地專案核查核減指標數/全區核減指標數×1。 3.各類整治專案的驗收率1分。考核年100%完成驗收得1分;逾期率≤30%的,0.5分,逾期率>30%,不得分。 | 直接賦分 |
18 | 生態保護紅線內建設用地管制 | 4 | 反映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內建設用地的管控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生態保護紅線內未發生違規佔用或者破壞事件的得4分;發生一起扣2分,扣完為止。 | 直接賦分 | ||
19 | 權益保障與綜合管理 | 16 | 臨時用地管理 | 3 | 反映臨時用地管理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1.臨時用地審批情況2分。考核年已審批的臨時用地專案中未批先建個數/審批總個數×2。 2.臨時用地佔用耕地情況1分。考核年已審批的臨時用地專案佔用非耕地面積/專案審批總面積×1。 | 直接賦分 |
20 | 徵地資訊公開情況 | 2 | 徵地告知、確認表、相關公告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及徵地公告資料完備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1.考核年每超期完成一次扣0.25分,超過3次後,每次扣0.5分,扣完為止,滿分1分。 2.考核年村委徵地告知履行到位,徵地公告有完善的圖片、視訊、檔案等資料得1分;通知到位但無完善資料得0.5分。 | 直接賦分 | ||
21 | 權益保障與綜合管理 | 16 | 徵收專案預繳款徵收 | 2 | 是否按通知要求及時上繳到位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考核年按時繳納得2分;每超期完成一次扣0.25分,超過三次後,每次扣0.5分,扣完為止。 | 直接賦分 |
22 | 化解信訪矛盾 | 4 | 反映地方自然資源與規劃領域信訪工作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1.積極化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信訪矛盾,初信初訪化解率達90%以上得2分。每發生一起赴市級以上信訪案件且未及時化解釦0.25分,扣完為止。 2.未出現新增重大進京赴省群體性涉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上訪事件,共2分,有一起扣0.25分,扣完為止。 | 直接賦分 | ||
23 | 普法建設實施情況 | 1 | 反映地方自然資源管理工作重視情況 | 區自然資源與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1.出臺自然資源執法共同責任機制專門檔案0.25分,沒有不得分。 2.出臺對村級幹部自然資源管理目標考核檔案0.25分,沒有不得分。 3.建立村級土地執法資訊員網路並有效執行0.25,沒有不得分。 4.考核年在“4.22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舉辦相關宣傳活動,且有圖片、視訊等資料的,得0.25分;開展相關活動但無資料的,得0.2分;未開展相關宣傳工作的不得分。 | 直接賦分 | ||
24 | 權益保障與綜合管理 | 16 | 圖斑實時變更率 | 1 | 反映實時變更變化率 | 由年度變更調查上報提供資料 | (實時變更圖斑數/下發遙感影像圖斑數)*100% (單位:%) | 指標標準化 |
25 | 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 | 2 | 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質量評價 | 省自然資源廳 | 認真開展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全面完成農村不動產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除核減外)登記發證任務的,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 直接賦分 | ||
26 | 測量標誌保護 | 1 | 做好轄區內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 區自然資源與規劃分局 | 轄區內所測量標誌保護完好,得1分;如有損壞不得分。 | 直接賦分 | ||
27 | 資源監管與執法成效 | 14 | 衛片執法監管力度 | 4 | 反映土地資源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情況 | 衛片執法檢查、土地變更調查、日常執法巡查督查等資料 | 1.國土所發現上報的違法用地宗數與年度衛片下發核實的違法用地宗數進行對比,比例達到100%得2分。每出現一宗未上報的扣0.5分,扣完為止。 2.(1-考核年衛片執法檢查中違法建設用地宗數/考核年衛片檢查新增建設用地宗數)×1得分。 3.年度土地執法衛片專案整改率1分。整改率100%得1分,每下降10個百分點扣0.5分,扣完為止。 | 直接賦分 |
28 | 資源監管與執法成效 | 14 | 土地資源執法成效 | 5 | 反映土地資源違法查處與整改情況 | 日常執法巡查督查、土地督察和信訪等資料 | 1.各鎮(街道)人民政府領導對國土所上報的違法用地材料批示且有具體整改意見的得2分。對上報的違法用地,各鎮(街道)組織相關部門積極落實整改,有1宗未整改到位的扣0.5分,扣完為止。 2.轄區內無單宗重大違法用地情況1分。發生單宗違法用地佔用基本農田3畝或基本農田以外耕地8畝,或佔用土地總面積超過30畝(不含國家、省重點基礎設施專案)拒不整改或未按時整改到位的有1起扣0.5分(上述型別滿足其一即扣分,單宗型別重疊只扣一次),扣完為止。 3.轄區內未發生惡劣影響違法用地情況1分。各鎮(街道)發生被新聞媒體等披露或市級以上領導批示,反映違法違規問題查證屬實且未及時處理到位,造成惡劣影響的,整個考核項不得分。 4.年度未發生違法用地案件被省、部、市自然資源部門掛牌督辦的,得1分。年度發生違法用地案件被市局掛牌督辦的,扣0.5分;被部級省廳掛牌督辦的,整個考核項不得分。 | 直接賦分 |
29 | 資源監管與執法成效 | 14 | 林業資源監管質量 | 3 | 反映林業資源違法防止工作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考核年未發生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違法活動得3分;發生違法活動及時制止並及時上報得2分;發生一起未及時制止或上報不得分。 | 直接賦分 |
30 |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 2 | 反映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處理到位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城管部門 | 考核年各鎮(街道)轄區內建設工程全部通過規劃核實得2分;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處罰落實率達100%,得滿分2分,若存在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開工的,有一例扣0.5分,扣完為止。 | 直接賦分 | ||
31 | 加分項 | 3 | 高標準廠房、土地執法模範鎮(街道)、點供專案、“美麗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長江沿岸生態修復專案、自然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經驗推廣等地方特色 | 3 | 反映各鎮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相關舉措等情況 |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濱開區和各鎮(街道) | 考核年開工建設高標準廠房的加1分;考核獲評市級土地執法模範鎮(街道)加1分;考核年爭取到點供專案的加1分;考核年開展“美麗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的加1分;考核年實施長江沿岸生態修復專案的加1分;考核年獲得市級以上鄉村示範點的加1分;節地模式(技術)先進典型案例得到省、市推廣加1分,得到區推廣加0.5分。滿分3分,加滿為止。 | 直接賦分 |
二、評分計算方法
(一)單項指標分值計算
1.標準化賦分得分確定
(1)指標標準值確定
在分析考核指標實際值的基礎上,對各濱開區、鎮(街道)分別確定指標標準值,評優限制地區參與標準化過程。
(2)指標標準化
在原指標標準化方法的基礎上,新增極差變換法,根據指標實際資料值的區間分佈情況,選取相應的指標標準化計算方法,具體如下:
① 比例換演算法:
正向指標:
反向指標:
② 極差變換法:
正向指標:
反向指標:
式中:
Fij——第i個指標類別第j項指標標準化值;
aij——第i個指標類別第j項指標實際值;
tj——第j項指標的理想值;
max(aij) —— 第i個指標類別第j項指標最大值;
min(aij) —— 第i個指標類別第j項指標最小值;
根據以上公式,若該項指標計算結果>100,Fij直接賦分為100;對於指標計算結果<0的情況,Fij直接賦分為0;對於其他情況,結果保持不變。
(3)指標標準化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計算:
式中:
Fj——第j項指標得分;
Fij——第i個指標類別第j項指標標準化值;
wj——第j項指標分值。
2.直接賦分得分確定
按照指標釋義的計算方式確定單項指標得分(Fj),具體賦分方法詳見指標體系。
(二)綜合得分計算
1.無指標缺項地區最終得分
根據單項指標得分和加分項分值情況,按照如下公式進行綜合計算:
式中:
F——最終得分;
Fj——為第j項指標得分;
FO——加分項得分;
n ——考核指標個數。
2.指標缺項地區最終得分
因資源稟賦原因,各濱開區、鎮(街道)如果存在指標缺項而無法考核的,經區自然資源與規劃分局審定,不對缺項指標進行考核。指標缺項地區最終得分,根據單項指標得分和加分項分值情況,按照如下公式進行綜合計算:
式中:
F——最終得分;
Fj——為第j項指標得分;
FO——加分項得分;
n——考核指標個數;
m——無法考核的指標缺項總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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