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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學生管理處分暫行規定

一、為了充分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嚴格學籍管理。依據江蘇省教育委員會的《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學生嚴重違犯《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規章制度以及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法令,學校給予必要的處分。
三、根據省教委《學籍管理規定》,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和開除學籍六種。
四、凡犯有下列錯誤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曠課節數達三天(二十四)以上者;寄宿生經常不上夜自習,外出看電影或參加其它活動,經教育仍有發生者。
2、同學間謾罵、打架或嚴重不尊重教師和職工,經教育對錯誤不能認識者。
3、考試作弊、破壞考場紀律者。
4、故意破壞課堂紀律,嚴重影響教學秩序者。
5、經常逃避勞動者。
6、吸菸、賭博、酗酒或傳看、傳抄淫穢書畫者。
7、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者。
8、違反公共秩序及其它社會法規,給學校聲譽造成輕度影響者。
五、凡犯有下列錯誤之一者,應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1、受到警告的處分後,仍不思悔改繼續再犯者。
2、違犯警告條文,後果特別嚴重者。
3、男女同學之間不正常交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4、在校內外有偷竊行為,損害學校聲譽或經教育對錯誤不能認識者。
六、凡有下列錯誤之一者,應予以記過的處分:
1、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重犯者。
2、犯有嚴重警告第三條、第四條條文的錯誤,後果特別嚴重者。
3、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七、凡受到記過處分,仍不思悔改繼續再犯者,應予以留校察看的處分,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八、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記入學生學籍卡,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應記入學生學籍卡。調查筆錄、處理結果、處分決定等檔案應存檔備查,並將情況報市、鎮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九、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政教處核實、校長室批准後宣佈。
十、警告處分在年級大會上宣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在全校師生大會上宣佈或張貼布告,並通知學生家長。
十一、學生處分後一學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經校長室討論批准,可以在原有範圍內撤銷處分,已注入本人學籍卡和檔案的可在學籍卡和檔案內註明,但不得銷燬。
十二、處分僅僅是教育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的法寶,處分必須在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後實行。
十三、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屬學校行政會議。
本暫行規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九日起執行。

中學學生管理處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