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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考核暫行規定

幹部考核暫行規定

  為了規範對xxx所轄幹部德才表現和工作業績的考核,激勵幹部改進工作作風、恪盡職守、開拓創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併為幹部的聘任、晉升、獎懲、培訓、調整、交流提供依據,根據中央《xxxxxxxxxxxx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考核原則
  1、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考核的條件和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對工作的評價應注意分清主客觀因素,既要看現實成果,也要看以往的客觀條件和為以後的發展打下的基礎。
  2、注重工作實績原則。在對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以考核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和工作實績為主。
  3、**公開的原則。考核的範圍、時間、內容、方法、程式等事項要公佈於眾,並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人。
  
  4、全面考核,綜合評定的原則。採用個人自評,幹部互評、群眾測評和領導評定相結合,以定性考核為主,定量考核為輔。
  二、考核範圍
  xxxx各部、中心都要建立和實行幹部考核制度。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專案經理(含副職)以上幹部。主管以下人員的考核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三、考核的基本內容
  幹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績四項內容,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中把德、能、勤、績四項內容分解量化為若干具體要素進行考核。德、能、勤、績分解的各種具體要素如下:
   德
  (25%):是指政治立場、觀點、思想品德、工作作風等。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質;團結協作、全域性觀念;**作風、群眾觀念;個人修養、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
  能
  (20%):是指工作能力、政策水平、業務專長、服務水平等。主要包括:政策水平與管理水平;決策能力;組織實施能力;開拓進取、創新能力等方面。
   勤
  (20%):是指工作態度、工作紀律和勤奮敬業的表現。主要包括:事業心、責任感、奉獻精神;投入精力、真抓實幹;辦事效率;勞動紀律等方面。
  績
  (35%):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效益以及突出的工作成績和突出貢獻等方面。
  四、考核標準
  幹部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稱職(c)、不稱職(d)。其中,優秀比例一般掌握在參加考核總人數的25%以內,不同職級的優秀比例要大體平衡。
  考核結果的基本標準是:
  (一)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實績突出。經綜合考核,總分在90分以上,可定為優秀。
  (二)良好: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業務良好,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實績突出。經綜合考核,總分在75分以上,可定為良好。
  (三)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廉潔奉公,能夠完成工作任務,實績較好,經綜合考核,本年度總分在60分以上的,可定為稱職。
  為在幹部考核工作中建立起競爭激勵機制,對稱職人員實行末位勸誡制度,即對全體參加考核總人數的倒數3%以內的稱職人員給予勸誡一次。對於在連續兩次考核中處於勸誡範圍的幹部,要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2、負責考核工作的主管領導、考核小組成員、參加考核的所有人員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考核紀律,嚴格執行考核程式和考核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考核工作中要注意發揚**作風,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注意發揮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的集體作用。
  
  4、對在考核工作中有違反考核規定和紀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行為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 機關各部門要統籌兼顧,全面安排好工作,從時間上、組織上確保考核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本暫行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