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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職工請假管理規定

中學教職工請假管理規定
一、請假必須嚴格辦理手續,未辦手續而擅離職守者,以缺勤論處。
  二、請假手續:
  請假人必須出具書面假條,提前辦理,請假三天內(含三天)由校長審批,三天以上交校長簽字後由請假人送教育局審批(校長外出時由當班的行政值日負責)。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電話請假及請他人代理請假的一律無效,否則以缺勤論處。請假三天以上,請假人未按有關規定到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假條的,學校只認定三天假,其餘時間以缺勤論處。
  三、外出治療請假:
  須由相關醫院出具診斷書和住院證明及轉診醫療憑證等,並將治療醫院地點 報告 學校,以便學校掌握和關照。若病假與事實不符,以缺勤論處,並報縣教育局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弄虛作假騙取請假手續的外出人員,一律以缺曠論處,且年度考核不評優、不評模,不予晉升職稱,並扣發所有津貼、獎金和請假階段的工資。
  五、辦理請假手續後,假條轉相關處室安排(教學人員由教務處,非教堂人員由行政辦負責)後,假條交學校行政辦公室儲存備案。
  一學期請事假超過一週,病假超過半月者,年度工作考核不評優、不評模,職稱不優先考慮,並按規定扣發有關津貼、獎勵和請假階段的獎金。
  六、其他請假(喪假、婚假、產假、公假),必須有書面假條,以便統籌安排,其他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七、未辦請假手續而私下調課,私下請他人代理工作的,當事雙方都以缺曠計罰。
  八、續假必須重新辦理手續,以電話或請他人代理續假手續的概不認可,不辦手續而續假的人員以缺勤計罰。
  九、請假時間計算:
  上課教師以請假期間的課時計算,後勤人員上、下午各以一節課時計算,超一週以承擔的周課時量計算。上課兼後勤及實驗教師,按課照計,所兼的工作以每週承擔的工作課時計算。
  十、病、事假處理:
  1、事假一節,按缺勤處罰標準表扣款;
  2、病假:在事假基礎上減半扣,重病住院每節課扣1元;
  3、因事、因病和其他原因本學期工作不滿三月者不享受學期津貼。國拔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