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跳槽要受到競業限制
近日在此間舉行的第二屆“新人力高峰論壇”上,一些勞動專家提醒:自由跳槽者要受到競業限制。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自由擇業時,要注意《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有關規定,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關責任。
《勞動合同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與易才集團最近組織專家在北京、上海、瀋陽等6個城市舉行巡迴宣講活動,解讀該法相關內容,蒐集社會各界對貫徹這部法律的建議。
不久前,瀋陽市某科技公司三名技術骨幹跳槽後與他人成立了公司,他們利用從原公司竊取來的技術從事生產,使原公司遭受上百萬元經濟損失,因非法侵犯商業祕密罪獲刑。但是,如果合法掌握技術祕密的勞動者跳槽,對原單位權益如何進行保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的專家瀋水生說,為了防止“自由跳槽”者以隱蔽方式侵害原單位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如果跳槽者違反相關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受競業限制人員在兩年內,不得到與本單位同類產品、同類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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