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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哪些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標籤:工傷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