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退規定的具體內容有哪些呢?
不少員工因為自身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在勞動關係中經常處於弱勢地位,遇到糾紛,總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一味忍氣吞聲。由於缺乏對勞動合同法辭退規定的瞭解,不少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那麼,勞動合同法辭退規定的具體內容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過失性辭退
勞動合同法中,針對這幾個情況,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提出辭退勞動者: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失職或者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此外,員工同時兼職其他工作,嚴重影響了本身單位的工作,經單位提出還拒不改正的,也屬於合理的過失性辭退。
無過失性辭退
任職期間,員工也有可能出現生病住院和一些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勝任工作,這樣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並且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然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性辭退
企業在發生重大變革時的裁員就是經濟性辭退,在裁員時,應該優先留下與單位簽了較長期限合同的員工,還應根據員工家庭的情況進行考量。在之後的六個月內企業倘若重新招工,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該優先聘用之前裁減的員工。
不得辭退
一般情況下,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並且失去了一部分勞動力的、進行可能會導致職業病或者身體某方面損傷,而離崗前沒有職業健康檢查的、因為工傷正在治療的、女員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還有一些其他情況,單位是不可以辭退的。
經濟補償
按照合法程式辭退了員工,也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多少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六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就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其中月工資指的是在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是非法辭退員工,就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經濟補償。
想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知法、懂法非常重要。看完這篇文章,相信各位已經對勞動合同法辭退規定的內容有了一定了解。勞動合同法辭退規定中,其實已經比較清楚地寫明瞭各類辭退的條件和相應的經濟補償標準,在遇到單位不符合規定的辭退時,千萬不要激動,記得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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