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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裡有這一項內容很危險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這種合同不會約定勞動合同的結束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本是企業為老員工吃下的“定心丸”,但為了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用盡心機”,通過讓老員工重新入職、為派遣工頻換派遣公司等方式,讓勞動者權益受損。

若您已經在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一定要注意看看勞動合同裡有沒有約定合同結束時間,若約定了這項內容,你可得小心了,已經有很多人吃了大虧。

為不籤“長期”合同企業頻出花招

升了副班長後,每月工資漲了200元,還多了80元通勤補助,可瀋陽某機械加工廠二車間維修工趙輝並不開心。今年是他工作的第10年,到3月他就可以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可在這個節骨眼上,廠裡卻要求他主動辭職,再重新入職,作為補償給他升職、加薪。和他“廠齡”相仿的幾位同事也都被重新入職。

2018年底,趙輝同時收到了一份擬好的辭職報告和一份新員工入職申請書。

車間主任和分管人事的副總經理陳晨找趙輝和幾位同事談話,明確說公司不會和員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表示勞動合同有沒有固定期限對他們工資待遇沒任何影響,該繳的社保還會足額繳,該晉升的員工還會給予機會,而且還會“給點補償”。

“我們幾個人都是年近40歲的中年人,在這兒幹久了,不願意跳槽。但公司這樣做,我們也沒勇氣反對,只能接受。”趙輝無奈道。

與對趙輝等人的做法不同,為了不與周正然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家用人單位的做法是讓他頻換派遣單位。

2017年7月,周正然從技校畢業後,去了瀋陽一家包裝廠的流水線上當派遣工。工作不到3年的時間裡,他先後與瀋陽3家不同的派遣公司簽訂協議。“因為在一家派遣公司連續簽兩次合同,第3次就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了,所以公司要求我們每年都要更換派遣公司,這導致我們的‘連續工作年限’連續中斷。”

瀋陽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工作人員徐易告訴記者,他們公司近3年累計派遣300餘人次,而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轉正”的僅有兩人,因為這兩個人十分能幹。大部分派遣工處在持續無限次派遣的狀態中,工作單位沒換,可派遣機構卻是換了一家又一家。

連日來,記者採訪了12位勞動者後,發現有的企業為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花招頻出,有的籤兩次合同後辭退員工不續簽,有的將工作不足10年的員工辭退,甚至強迫員工簽訂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有勞動者向記者抱怨,“籤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咋就這麼難!”

該籤而不籤“長期”合同應給予雙倍賠償金


43歲的王亞娟是一家大型商超的倉庫理貨員。到2018年連續工作6年後,她滿心歡喜地以為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結果同年10月,單位讓她在一份“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並承諾給予1.08萬元的補償金。因為不想“耗時、上火”,最終她妥協了。

然而,記者諮詢瀋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邢燕得知,像王亞娟這樣的情況,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雙倍補償金,也就是2.16萬元。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字之差兩種勞動合同大不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只有一字之差,兩種合同卻有很大區別。

瀋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邢燕解釋說,根據《勞動合同法》,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不存在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這一法定形式。也就是說,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支付補償兩倍的賠償金。

“因為要多賠償1倍,工作年頭越多,企業要賠償的錢越多,所以不願意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可以不為勞務派遣工轉正,進而減少人力支出。”徐易透露。

“不願讓員工認為有了‘保護傘’,就可以混日子。”陳晨說出了為何不願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另一個原因。原來,兩年前,企業曾與員工簽訂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發現有的員工工作積極性不僅沒有提高,反而出現遲到早退等現象。“在不嚴重違紀的情況下哪怕員工不努力工作,勞動合同也必須存續。這不僅增加了企業成本,而且還會影響團隊其他員工的工作熱情。”

無固定期限並非沒有終止時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企業的‘終身包袱’,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邢燕告訴記者,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合同期限長短不做約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她引用法條解釋說,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4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不會成為不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的‘保護傘’。”邢燕指出。

徐易則認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保持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崗位人員的穩定性,避免因頻繁更換關鍵人員帶來的風險。“對於企業而言,如若不想讓員工混日子,應通過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來實現。考核完善了,能督促員工鑽研業務、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這些勞動合同籤不得快自查!
勞動合同裡有這一項內容很危險

1、口頭合同

這類合同雙方只有口頭承諾,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檔案,更沒有簽字認可,如果發生糾紛,對方會以此保護自己的利益並指責勞動者空口無憑,無據可查。


2、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是指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等內容不事先填寫,卻讓勞動者在姓名處簽名的勞動合同。

把空白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違法企業的目的,就是在日後發生勞動爭議時,想怎麼填就怎麼填,怎麼有利企業就怎麼做。因此,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把自己的合法權益交給了企業,任人宰割。


3、簡單合同

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單,缺少必要的細節。甚至部分條款不清不楚,比如自己的待遇,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為的追究條款等等......一旦發生糾紛,雙方難免扯皮。

4、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指少數用人單位會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如身份證等)、財物作為抵押之後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5、“生死”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採礦等高危行業。

6、“暗箱”合同

這類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邊倒。有些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

7、賣身合同
具體表現在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一切行動聽從用人單位安排,一旦簽訂合同,勞動者就如同賣身一樣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被強迫勞動,有的單位連吃飯、穿衣、上廁所都規定了嚴格的時間,甚至要求幾年內求職者不能跳槽至同行業內工作。


8、霸王合同

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對方權益,減輕或免除制定者方責任或義務的合同。這種合同只從單位角度出發,求職者始終處於被動地位。

9、外文合同

若用人單位表示自己只能簽訂外文合同,這時候一定要警惕。如因日後勞動糾紛雙方要打官司,外文合同仍需翻譯成中文。當勞動者本人並不擅長外文時,高昂的專業翻譯費用往往會讓人頭痛。

籤外文合同時,最好提出再簽訂一份中文勞動合同,這樣,就可以避免因語言之間的翻譯不同而產生不一致,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當然,勞動者也可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中文版本的勞動合同,否則可以拒絕簽訂。


來源:工人日報,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