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有標準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一張“護身符”,在勞動關係相對靈活和複雜的今天更是如此。因為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掛名掛靠、停薪留職、自動離崗……種種“新關係”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感到發暈。在勞動關係的變更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禁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什麼樣的勞動合同被解除,企業要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怎麼辦?”日前,我省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勞動合同管理 妥善處理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明文規定。
A 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係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可憑有關證明,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協議保留關係”: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擅自離崗”:由於個人原因擅自離崗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曠工處理。對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用人單位應除名,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B1 經濟咋補償你得看清楚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一旦下列情況發生,導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結果:每滿1年工作年限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情況五:如果您是《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2001年10月6日)前,被錄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合同的。
結果:按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廢止日期後被錄用的,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B2 這些情況得不到經濟補償
情況一: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況二:以下情況之一用人單位可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犯勞動紀律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勞動報酬。
情況三:自動離職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時間內,因個人原因,沒有與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被用人單位按規定除名的。
情況四:因本人原因調動工作的。
C1 這些算 “本單位工作年限”
以下之一可合併算成“本單位工作年限”:
1.退伍轉業軍人,專業運動員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員工的,其轉制前的工作年限;
3.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合併、被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單位變更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或者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
4.因組織決定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調入企業沒有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
5.用人單位原招用在臨時性崗位工作的人員,如果連續在同一單位工作崗位上提供了正常勞動,並獲取了相應勞動報酬,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從最後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開始計算。
C 這些不算“本單位工作年限”
1.勞動者過去已領取相應經濟補償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工作年限;
2.因破產、兼併等原因領取過一次性安置費的工作年限;
3.由於勞動者本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4.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D1 補償的工資標準這麼算
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的工資計算標準,是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
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和企業經營者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可按不超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標準計算;因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或者停產半停產,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D2 這些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項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收入,如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以及稿費、講課費等。
(來源:新文化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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