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職場 > 職場規章制度

違反財務制度 公司能否解除員工勞動合同

違反財務制度 公司能否解除員工勞動合同

  
  
   問:我是某企業公司的一名會計,去年10月份我們企業的一名總經理因挪用公款被逮捕,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我也有共同犯罪的嫌疑,也將本人逮捕。今年3月份總經理被判刑,而我只是有幾筆賬目在辦理時屬違反財務制度,而構不成犯罪。但我回到企業後,所任的總經理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與本人已解除了勞動合同,而我與原訂立的合同還有3年才能屆滿,我感到很冤枉,請問:該公司能否解除我的勞動合同?
  
  答:你做為企業公司的一名會計,並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及聘任關係,並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你不屬在此解除的行列。所以用人單位不能以你做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你的行為屬於我國《勞動法》第25條第2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的行為不屬於我國《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的行為,那麼,你在逮捕羈押期間,其與企業的勞動合同暫停屬行,一旦羈押結束,恢復人身自由,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