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制度,還能拿到年終獎嗎?
網友的困惑:
如果我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比如說代他人刷卡考勤,公司要開除我,請問我還能拿到公司的年底雙薪和年終獎嗎?如果不行,我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我們特約勞動法專家阿克的回覆:
“開除”是過去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說法,對應到現在的《勞動合同法》中,則是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所以“開除”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同的一種。這種解除方式,員工不能獲得公司給的經濟補償金,也不能獲得提前30天通知的待遇。
從你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你並不諱言自己確實存在代打卡的情況。公司的規章制度上也有禁止代其他員工打卡的規定。退一步說,即使公司規章制度沒有寫禁止代打卡,也不代表代打卡就是被允許的。因為從本質上說,代其他員工打卡,擾亂了公司的正常計算出勤,有騙取工資之嫌,是一種營私舞弊的行為,根據上面第(三)種情形,達到“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程式,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謹地看,公司是否可以“開除”你,你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來考察:
(一)公司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經過民主協商確定,同時經過了公示,或者代打卡的行為已經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如被代打卡的員工實際未出勤,公司多付了很多不應支付的工資;
(二)公司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是你代打卡,比如有探頭錄影等,當然你如果已經“認罪”,有你簽字的“認罪”證明也可以;
(三)公司已經給你正式的書面解除通知。
滿足以上條件,公司的“開除”行為基本合法,你很可能無法要求公司給予你賠償。至於是否可以獲得年底雙薪和年終獎,則要看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
首先,看勞動合同上是否有關於年底雙薪和年終獎的約定。如果勞動合同上有約定,且沒有設立獲得條件的,那你可以獲得已工作月份佔全年的相應比例的雙薪和獎金。例如10月底離職,按自然年為週期的話,你可以拿5/6。如果合同上設立了條件,則需要根據約定的條件判斷是否有這筆錢。
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的,要看規章制度中是否有年底雙薪和年終獎的規定,判斷方式同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公司對於此類工資性收入都有嚴格的條件,特別是你這樣違紀解除的情況,恐怕都會被排除在外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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