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超過半年嗎?
問:簽訂勞動合同時,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合同籤不籤?
答:不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問:公司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答:可以。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更好地瞭解對方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能約定或者修改試用期。但延長試用期的期限必須合法,還是得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滿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即使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規定的上限為限。
問:試用期過後被轉崗、降職、降薪,請問合法嗎?
答:企業可以採用這樣的手段,但必須有考核依據來說明員工能力不符合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因此企業需要先行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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