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擅自調離我的崗位嗎?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對於崗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都有約定,變更任何部分都需要實際履行中的雙方同意。我們的網友“maggie”分享了她自己的經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崗位變更的典型性:
maggie入職以來一直做的是文員的工作。公司最近決定把一些辦公室人員調去做銷售,要背指標,maggie不想去。關鍵在maggie的勞動合同中並明確工作崗位,只明確了工作部門。雖然部門裡有很多崗位,但合同中沒有明確說明maggie應當做的是哪個職位。maggie不知道是不是可以拒絕公司的調動?
專家給出的建議如下:
在這個案例中,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雖然沒有經過雙方書面的確認,但實際履行的雙方肯定會產生一個預設的約定。員工進公司後做了2年的辦公室文員,那她的意識必然認為自己是文員崗位,同時在公司的內部管理體系中肯定也是登記為文員的。這樣一來,假設單位把這個文員硬調整去做銷售,缺乏充分的合理性,除非員工本人同意,否則很難因為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就可以隨意調動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過這種方式解除,單位要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而從maggie的講述來看,單位沒有足夠的理由表明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所以maggie拒絕單位的調整是明智的。同時maggie要注意的是不要隨意不去原來的工作地點上班,或者自己主動辭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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