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任意延長試用期,我可以索賠嗎?
網友的困惑:
我今年7月中旬到一家公司去上班,應聘的是過程開發,上班的時候卻是做的卻是我從來沒接觸過的設計開發。3個月後,公司人事和部門領導覺得我能力有限,決定降薪轉正。但總經理不同意我轉正,要延長我的試用期,快6個月的時,公司通知我的水平達不到要求要我主動辭職,沒收了我的電腦,斷了我宿舍的網路。
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是:(1)三個月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但實際已經合格並簽了轉正協議;(2)設計水平有限,考核不合格,但我應聘的時候是做過程開發而不是做設計開發的。
請問我這種情況可以要求企業賠償我嗎?怎麼賠?另外,這個公司加班沒有加班費,加班還要自己掏錢吃晚飯。
我們特約勞動法專家阿克:
你們公司的很多做法是錯誤的。對此,我們就以下幾個問題來分析一下:
一、離職手續
我們先不討論是否可以讓你離職的問題,單說單位辦理離職,就存在一些問題。據你所述,部門領導擔當了通知的角色,通知你不符合他們的要求,同時沒收了你的電腦,撤除了你的宿舍和網路。這樣的離職手續不夠正式。至少你要向單位索取一份書面的通知,以保護自己的權益。防止單位在未來說你是自己曠工導致的辭退。同時,單位應當有離職交接手續,包括部門內的工作交接、行政交接、財務確認,以及最後人事出具離職證明。
二、試用期延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該法又說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所以絕對不可以延長試用期的觀點,是不對的。用工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試用期。當然,延長後的試用期總共不能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限:三年的勞動合同最多可以設立六個月的試用期。
三、解除理由
如果認可你的試用期是六個月,那你試用期到期前,單位可以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你說你當時應聘的時候只是做過程開發,並非應聘作設計開發。雙方各有說辭,這要看單位是否可以證明他們的崗位是做設計開發的。如果可以證明,那你就比較被動,你需要證明你們當時確實協議確定過程開發的你也招,相反如果單位無法證明自己招聘的是設計開發,那他們沒有理由以你不符合設計開發人員的要求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四、加班
雖然開發人員加班是普遍現象,但是從法律上嚴格說,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作為加班處理。不過你要提供適當的證據證明你存在加班的事實,否則仲裁法院都很難支援你的觀點。至於吃晚飯,這個是單位自己決定是否給予,如果你們單位有制度,做到晚幾點提供晚飯,那就應當提供,如果沒有制度,不給吃晚飯是不違反法律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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