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
我是一名外語專業的大學生,兩個月前去一家生產化學藥品的美國公司中國辦事處應聘翻譯工作,在通過筆試、面試之後,與辦事處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第一個月為試用期。
我工作非常努力,但快到一個月的時候,家中突發急事,我便向辦事處請了10天假。到家後得知,辦事處給我家打來電話,說決定將我的試用期延長一個月,我沒有接受。回到辦事處後,負責人告訴我,經考察,公司認為我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與我簽訂的勞動合同。請問,辦事處單方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勞動法》第21條規定了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從這一條看,辦事處與你約定試用期為1個月是完全合法的,問題出在試用期的延長上。《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延長試用期為變更合同的行為,應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的約束。
辦事處在未與你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將試用期延長一個月,明顯違背了這一原則。所以,你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考察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來源:世界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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