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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有詳細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若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該期限,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照相應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試用期中,除出現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主動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對於與之初次建立勞動關係的或者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需要調換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的規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約定超期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