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勞動法》的尊嚴
權益保障2W
據《羊城晚報》報道,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拿多少工資,廣東省終於給出了一個明確的說法。正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廣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草案)》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拿四倍工資。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解釋說,《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這個“300%”是指基本工資以外的“加班費”,加上基本工資,也就是四倍。據悉,國家勞動部曾下發過補充規定,對此再次予以明確。
真是令人大吃一驚。法定節假日加班,本來應拿四倍的工資,而我們某些企事業單位的員工一直拿著三倍,甚至有的還拿不到三倍或者是“顆粒無收”,卻一直還被“矇在鼓裡”。
這也難怪。在人才“供大於求”的現實社會中,作為強勢一方的用人單位“財大氣粗”,因為他們手裡有著支付工資的“特權”。試想,有誰會為了區區幾個錢的“加班費”(甭管是三倍還是四倍)而得罪用人單位?又有誰會冒著丟掉工作的危險去討要三倍或四倍的加班費?
本來,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付給三倍或四倍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增加了效益,員工們也得到了實惠,應該說是一個“公平交易”。但實際上,又有多少員工得到了應得的報酬,尤其是企業中的員工?
這或多或少地反映出我們制度上存在的困境。由於制度上的漏洞,也由於某些制度在執行中的走樣,作為弱勢一方的員工為了保住自己的長遠利益,不惜犧牲眼前利益,“加班費”成了長遠利益的犧牲品也就“在情在理”了。
說到底,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都不應該放棄。為了長遠利益放棄眼前利益,只能是讓用人單位更加“財大氣粗”,更加有恃無恐,到最後,就是眼前利益也可能無法得到保證,更何談長遠利益。
因此,如何健全相應的制度,把《勞動法》中的規定實實在在地轉化為員工口袋裡實實在在的“實惠”,如何維護《勞動法》應有的權威與尊嚴,理應成為我們思考過後實實在在的舉措。
真是令人大吃一驚。法定節假日加班,本來應拿四倍的工資,而我們某些企事業單位的員工一直拿著三倍,甚至有的還拿不到三倍或者是“顆粒無收”,卻一直還被“矇在鼓裡”。
這也難怪。在人才“供大於求”的現實社會中,作為強勢一方的用人單位“財大氣粗”,因為他們手裡有著支付工資的“特權”。試想,有誰會為了區區幾個錢的“加班費”(甭管是三倍還是四倍)而得罪用人單位?又有誰會冒著丟掉工作的危險去討要三倍或四倍的加班費?
本來,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付給三倍或四倍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增加了效益,員工們也得到了實惠,應該說是一個“公平交易”。但實際上,又有多少員工得到了應得的報酬,尤其是企業中的員工?
這或多或少地反映出我們制度上存在的困境。由於制度上的漏洞,也由於某些制度在執行中的走樣,作為弱勢一方的員工為了保住自己的長遠利益,不惜犧牲眼前利益,“加班費”成了長遠利益的犧牲品也就“在情在理”了。
說到底,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都不應該放棄。為了長遠利益放棄眼前利益,只能是讓用人單位更加“財大氣粗”,更加有恃無恐,到最後,就是眼前利益也可能無法得到保證,更何談長遠利益。
因此,如何健全相應的制度,把《勞動法》中的規定實實在在地轉化為員工口袋裡實實在在的“實惠”,如何維護《勞動法》應有的權威與尊嚴,理應成為我們思考過後實實在在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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