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情況都可以約定3個月試用期
員工入職時都會有試用期
最常見的就是約定3個月
但是,是否所有情況下
都可以約定3個月試用期呢?
案例分享
2014年3月4日張某入職甲公司,擔任銷售經理,雙方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轉正之後月工資為10000元。
因張某業績未達到公司預期,2014年6月16日,張某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離職。2014年7月1日,張某提起勞動仲裁。
經審理,仲裁委支援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與張某“簽了1年勞動合同,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的行為,屬違法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公司與勞動者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勞動法》對試用期約定期限做出了明確規定,除此之外,試用期還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細節,接下來將為你一一說明。
01試用期約定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HR們趕緊依上述法律對照一下自己單位有沒有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況吧!
02違法約定試用期如何賠付
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正式滿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天數,對員工進行賠付;
舉個例子
以上述張某為例,張某3月4日入職,6月16日離職,已工作3個月零12天,超過法定試用期1個月零12天,轉正工資為10000元,甲公司應向張某賠付:
10000×1 +(10000÷21.75×12)
另外,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只有已經實際履行公司才支付賠償金,尚未履行的期間,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03其他注意事項
1. 不可重複約定試用期。即在法定或已約定試用期結束後,不可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或延長試用期;
2. 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3. 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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