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隨意變更我的崗位嗎?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對於崗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有約定,變更任何部分都需要實際履行中的雙方同意。權威網站網友“maggieabcd”分享了自己的經歷,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崗位變更的典型性:
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我入職以來一直是在同一個部門的辦公室做文員的工作。公司最近決定將一些辦公室人員調到車間工作,這工作需要上“三班”,我不想去。關鍵在我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的崗位,只有工作部門。雖然部門裡有很多崗位,但合同中沒有明確說明做哪個職位。不知道公司這樣的做法,我是否可以拒絕?
專家建議:在這個案例中,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雖然沒有經過雙方書面的確認,但實際履行的雙方肯定會產生一個預設的約定。員工進公司後做了2年的辦公室文員,那她的意識必然認為自己是文員崗位,同時在公司的內部管理體系中肯定也是登記為文員的。如此一來,否定雙方對文員崗位的合意,而去追究勞動合同的約定,不符合生活實踐慣例。假設單位把這個文員調整去做清潔工,當然缺乏充分合理性,除非員工本人同意,否則很難因為勞動合同無約定就被認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過這種方式解除,單位要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而從“maggieabcd”的描述來看,單位尚沒有足夠理由表明存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所以先拒絕單位的調整是明智的,同時注意不要隨意不去原工作點上班,或是自己主動辭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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