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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前,公司有無通知的義務

通知書2.13W
合同到期前,公司有無通知的義務

  
  
   問:那天上午,人事經理通知我,和公司所籤三年的勞動合同到期,讓我立即辦理交接手續,並領取當月工資。我感到十分突然,公司這樣做,對嗎?
  
  答:合同到期前,該公司應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若未提前通知,應受到一定數額的經濟處罰。
  
  
  一、《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市政府第91號令 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依據以上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式如下:該公司應提前30天將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本人;待勞動合同到期後,該公司應當向你出具終止勞動的書面證明,並辦理相關手續;而該公司卻在勞動合同到期日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行為。
  
  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依據以上規定,該公司未按法定程式與你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接受經濟上處罰,同時應向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綜上,你可以與該公司進一步協商,若不成,就應當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法定時效內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