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在離職證明上寫明離職原因嗎
問:公司可以在離職證明上寫明離職原因嗎?
答: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相應的離職證明,用人單位將承擔用工上的風險。由此可見,離職證明本身是勞動者再求職的一種憑證。
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用人單位需出具離職證明,但未規定該證明書該記載哪些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該條中的“應當寫明”可理解為“必須寫明”的意思,但離職原因並不包括在內,法律並未禁止用人單位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如果公司在離職證明中寫的解除理由是不成立的,自然應當重新開具,但如果公司寫的解除原因是客觀真實的,也不違反法律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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