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想辭職,要不要公司開離職證明?
臨近年底,很多人都想早點過年回家,於是匆匆忙忙辭職,而沒有正式辦理離職手續,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離職證明又是什麼呢?是不是一定要開的呢?
咱們一起往下看!
離職證明
開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證明看似只是一張紙,卻蘊含著很大的作用:
●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 2、勞動者工作經驗的證明;
● 3、勞動者申請失業保險金的證明;
● 4、新用人單位規避勞動者“腳踏兩隻船”風險的重要證明;
● 5、勞動者申請轉移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的證明。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因此,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注意:
1、除了以上四點內容以外,需要增加其他內容時,必須經過勞動者本人同意,並不得損害勞動者利益。
2、以上四點內容並沒有離職原因,因此,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真實地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但不得對勞動者作出負面評價。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的,需承擔兩種責任:
一是行政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二是賠償責任,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問:單位能不能以勞動者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而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答: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工作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勞動者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是不可以拒絕開具離職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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