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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無需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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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無需單位同意
今後本市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不必非要得到所在單位同意。同時,如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均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佈了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新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式”。意即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即使其所在單位不同意,勞動保障部門也可受理。

  另外,勞動保障部門在解釋新通知時說,今後,只要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都算工傷。職工“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包括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同時,以後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保障部門還強調,對於此前規定的“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以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