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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限申請不能認定工傷?

申請書2.31W
核心提示

  蔡偉,曾在江西仁和集團就職,在一次下班的途中不幸發生交通意外,身受重傷。按規定,蔡偉本應享受工傷待遇,但在隨後的三年裡,不僅被公司無故辭退,工傷認定也遭到拒絕。蔡偉的父親為其討說法毫無結果,整個家庭到了舉步維艱的地步。25日,蔡偉的父親走進本報,向記者訴說了他們一家的遭遇。

  事故 會後回家途中突遇車禍

  20XX年,在與江西仁和集團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後,蔡偉被派往湖南永州市任地區銷售經理。當年3月9日19時,負責仁和集團湖南和湖北地區銷售的負責人鄒某電話通知蔡偉,晚上前往其所在賓館開會。當時,蔡偉在電話裡說自己身體不適,詢問能否推遲到明天早上。但鄒某告訴他一定要去,如果不去將按公司制度罰款200元。

  無奈之下,蔡偉只得前往,會議直到23時20分才結束。因為離住的地方比較遠,蔡偉從會場出來後,打了一輛“摩的”返回。無法預料的意外很快發生了,在經過一個過橋收費處時,“摩的”與一輛桑塔納2000相撞,“摩的”司機當場死亡,蔡偉在空中翻了兩個跟斗後,重重地落在地上動彈不得。

  經醫院診斷,蔡偉左腿脛腓骨粉碎性骨折,併發“脂肪栓塞綜合徵”,生命垂危,治療七個月之久才得以出院,至今大腿內還有鋼釘未取出。當地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認定:蔡偉不承擔任何責任,汽車和“摩的”司機共同承擔所有責任。

  投訴

  遲遲不辦工傷認定

  出院以後,蔡偉一家人為向肇事方追討賠償,直到20XX年1月14日才回到宜春的家中。過完春節後,蔡偉和父親多次來到位於樟樹市的仁和集團,就工傷、賠償等問題與公司交涉,並提出工傷申請。20XX年8月初,蔡偉拿到了《工傷認定申請表》。8月13日,蔡偉將填寫好的《工傷認定申請表》遞交到了仁和集團。

  蔡偉的父親告訴記者,在交上了申請表後,他曾多次催促,並試圖要回申請表,但均被拒絕。直到20XX年4月11日,才拿回該申請表。而且,仁和集團在申請表上寫下“不予認定工傷”的意見,理由是已經過了申請時效,同時還否認蔡偉為工傷。

  合同未到期被開除

  申請工傷認定的過程中,還有一件事讓蔡偉及家人無法理解。蔡偉與仁和集團續簽的勞動合同為20XX年2月26日至20XX年2月25日,為期一年。可就在蔡偉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的當月(即20XX年8月),仁和集團竟突然停發了他的工資和基本生活費,並單方面終止了勞動合同。

  記者與蔡偉通話時瞭解到,20XX年3月,他被調到仁和集團江西辦事處工作。20XX年7月,仁和集團的領導通知蔡偉回樟樹總部上班。隨後,蔡偉便辦理了江西辦事處的交接手續。但讓他沒想到的是,回到總部以後,相關負責人竟然通知他根本沒有調回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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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限申請不能認定工傷?

所以直接開除。對於被開除的理由,蔡偉多次找相關負責人理論,最後被告知其被解僱的原因是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我在江西辦事處的工作任務為每個月2萬元,每個月我都順利地完成了任務,但公司卻稱任務為每個月5萬元。”蔡偉告訴記者,有關任務一事,許多同事都可以作證。

  從蔡偉父親提供的勞動合同中,記者並沒有找到完不成任務將予以辭退的依據,也沒有任何條款註明了具體的任務數額。

  說法

  仁和集團:超時限不認定工傷

  25日上午,記者電話採訪了仁和集團法務部付部長,他明確表示:“蔡偉的工傷認定已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期,公司將不予認定,最多給予9000元左右的賠償。”

  付部長稱,《工傷認定辦法》中規定,受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為一年,但蔡偉是在事情發生後的一年多才提出的,已超過申請期限,公司因此不接受其申請,當然無法對其進行工傷認定。他表示,公司將在本星期內與傷者達成協議,並進行一次性賠償。至於為何無故解除蔡偉的勞動合同,付部長未正面回答。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超時限也應受理

  25日下午,記者就此事向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進行諮詢。周永安處長告訴記者,蔡偉從賓館開完會回家,應屬於下班性質。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

  “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後,認定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周永安說。

  周永安透露,像蔡偉這樣的個案並不是偶爾發生的,超過一年時效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是當事人不瞭解相關法律,二是用人單位故意拖延。周永安認為,在蔡偉事件中,仁和集團確有故意拖延之嫌。

  而對於私下協議一事,周永安認為這是違法行為。“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本應承擔醫療、護理等賠償費用,而且在治療過程中的工資也必須照算。”周永安說。進展

  仁和承諾兩日內答覆

  當日下午,仁和集團一位周姓法律顧問專程來到本報,稱其對蔡偉一事並不瞭解,只是代表公司向本報承諾,將在近兩日內給予合理答覆,並儘快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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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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