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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技術狀態管理制度


一 總 則

裝置技術狀態管理制度

第一條 制訂裝置技術狀態管理是為了對生產裝置進行有效地管理,以保持裝置的基本效能和工作條件,並在實績分析的基礎上做好必要的裝置改善工作,提高裝置的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使裝置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滿足縱橫鋼鐵的經營目標和生產要求。

第二條 為加強裝置技術狀態管理,必須堅持:

1、廠長對管轄區域的裝置全面負責的的原則,執行下級對上級負責的四級責任制,即廠長對公司經理負責,裝置副廠長對廠長負責,裝置作業長或車間主任(工段長)對裝置副廠長負責,班組長對裝置作業長或車間主任(工段長)負責,把各項指標落實到單位和個人,並嚴格進行考核。

2、裝置的專業管理與全員裝置管理相結合,嚴格執行全員預防維修、點檢定修制及裝置技術標準。

3、在點檢的基礎上,大力運用和發展現代診斷技術,對裝置進行狀態監測,逐步以定量資料代替定性判斷開展裝置狀態分析,實行狀態維修。

第三條 技術狀態管理的責任範圍

1、各分廠、單位是負責轄區內機械、電氣、自動化儀表、工業爐窯、工業建構築物等裝置技術狀態的直接管理者和責任者,並負責技術狀態管理。

2、各點檢作業區或車間(工段)負責本地區的機械、電氣、自動化儀表、工業爐窯、工建構築物等裝置技術狀態及管理,專職點檢人員是其所分管點檢區域裝置技術狀態的直接管理者和責任者。

3、裝置部是公司裝置技術狀態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責任是:

1)彙總並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2)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公司裝置技術狀態的考核評比;使裝置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確定裝置編號規則,組織編制裝置清單。

二 裝置分級

1、各分廠裝置管理部門應按裝置編號規則組織編制裝置清單及號碼。參照裝置評價標準表(表1)對每臺單項裝置進行評價計分,以綜合評定每臺裝置的重要程度,第一次評定後根據裝置變動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調整。




2、公司的裝置實行按專業分級管理,公司所有參與生產的機械、電氣、自動化儀表、運輸、工業爐窯等裝置,根據評定分數的不同,按裝置分級表(表2)分為四級,即:A級、B級、C級、D級。

三 技術狀態管理的實施

1、裝置的技術狀態管理分為有效狀態和失效狀態兩種,其評定標準如技術狀態管理表(表3)所列。凡具有表中任一失效專案者即視該裝置為不正常不完善裝置。對存在失效狀態的裝置應及時採取措施,恢復有效;對關鍵裝置失效而造成的裝置不正常、不完善,要進行搶修;對重要裝置和一般裝置的失效,也要至少在3個月內消除失效因素。

2、專職點檢人員要通過點檢及傾向管理,準確分析掌握裝置的技術狀態,監視其劣化傾向。當發現有失效傾向(隱患)時應立即採取預防措施或向上級部門提出改善建議或申請;當裝置存在上表中任一失效專案時,要填寫失效裝置情況報告表報裝置部;當裝置處在嚴重失效狀態時,有責任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議。

3、各分廠、單位裝置管理部門對處在失效狀態下不正常、不完善的裝置要及時組織檢修,對存在隱患和有失效傾向的裝置,要作為本部門的重點工作,積極制訂改善措施方案和改善計劃,爭取裝置按預期要求轉為有效狀態,避免長期失效。

4、專職點檢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把裝置失效情況及恢復、改善措施詳細記入失效裝置情況報告表及裝置檔案,並報送裝置部。

四 檢查與考核

1、裝置技術狀態的檢查、考核指標


裝置總檯數―失效裝置臺數


裝置有效率計算方法:


裝置總檯數


(1) 裝置綜合有效率= ×100%



關鍵裝置有效臺數




關鍵裝置總檯數


(2) 關鍵裝置有效率= ―――――――――×100%



重要裝置有效臺數




重要裝置總檯數


(3) 重要裝置有效率= ―――――――――×100%



(4) 月(季)關鍵裝置不正常不完善時間

注:裝置總檯數是指生產執行、備用和就地封存裝置臺數之和,不包括外借、拆除和基建措施工程已完而尚未投產的裝置。

2、各分廠、單位裝置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每月對裝置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

(1)、根據點檢人員的報告,對裝置進行抽查。

(2)、檢查失效臺數及失效比(失效比=失效裝置臺數/裝置總檯數),並分析其原因、責任。

(3)、檢查裝置的改善措施、方案、計劃的落實情況。

(4)、檢查完後寫出裝置檢查評定報告報公司裝置部。

3、公司每季組織一次公司性裝置技術狀態大檢查並予以考核,檢查的主要物件為A、B級裝置的技術狀態。

檢查內容:

(1)、抽查AB級裝置。

(2)、檢查裝置失效原因和責任。

(3)、檢查裝置的改善措施方案、計劃的落實情況。

(4)、檢查各單位全員裝置管理(TPM)的執行情況。

(5)、檢查各單位對裝置狀態的管理情況(包括臺帳及實績記錄)。

每次裝置技術狀態大檢查還可以結合其他管理目標增加檢查內容,具體專案由主管部門根據情況決定。

五 附則

5.1有關裝置技術狀態管理的獎懲辦法,詳見公司有關經濟責任制等規定。

5.2本制度從釋出之日起開始執行,解釋權歸裝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