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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教學典範,教學獎勵工作規定

評選教學名師,樹立教學典範,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我院師資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之一。為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增強名師輻射效應,發揮名師的導向作用和帶頭作用,鼓勵引導廣大一線教師幹事創業,實現我院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樹立教學典範,教學獎勵工作規定

一、評選範圍

在我院從事教學工作的專職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

二、評選條件

(一)教學名師必須具備以下必備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職業教育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治學嚴謹,學風端正,遵紀守法。

2、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近三年來教學工作量每年平均周課時不低10課時,教學效果考評學期優秀不少於4次,學生評價高。

3、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對專業建設或課程改革有獨到的見解,在教學改革和創新中取得優異成績。

4、發揚團隊精神,傳技帶徒,積極指導和幫助青年教師不斷提高授課水平和技能水平,對形成合理的教學梯隊做出突出貢獻。

(二)教學名師除具備以上必備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長期從事教學研究,注重教學改革與實踐。近四年來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與本專業教學工作有關的有價值的學術論文,或在省級以上出版社出版學術專著或主編(列第一位)教材。

2、本人或培養指導的學生(以學院備案的培養指導計劃、獲獎證書為據)在國家、省、市組織的專業比賽或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近四年內取得全國技能競賽、講(說)課比賽前六名(或一、二等獎)、全省前三名(或一等獎)、全市第一名;或獲得“全國技術能手、省技術能手、市技術能手、省教學能手、市教學能手”稱號。

3、自20XX年7月以來,被評為院及院級以上先進,累計5次及以上(同年度先進不重複累計)。

4、有對學校教學改革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國家、省、市級教學成果或科研成果。

三、評選程式

1、成立評審組織。學院成立教學名師評審委員會,由院長、教學副院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及部分資深教師組成;系部成立教學名師初級評審委員會,由系部領導、教學督導員、教研室主任、資深教師組成。

2、產生候選人。個人申請,教研室民主推薦,系部初審產生候選人。候選人填寫《市技術學院教學名師申報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報教務處。

3、稽核材料。教務處、組織人事處、監察室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

4、民主評議。在一定範圍內對教學名師候選人進行民主評議。

5、學院評審。學院教學名師評審委員會對候選人的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並參照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初步人選,報學院黨委研究審定後,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期滿無異議後,學院授予“市技術學院教學名師”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四、待遇

1、教學名師在管理期內,每人每月發津貼150元。

2、學院每年為教學名師健康查體一次。

3、優先推薦國家、省、市優秀教師。

4、有計劃安排教學名師外出技術交流或培訓學習。

五、責任和義務

1、積極完成教學任務,每年平均周課時不低於10課時,教學效果評價好;

2、積極參與本專業領域內的課程結構調整、課程內容改革和教材建設;

3、任期內與1~2名青年教師進行師徒結對,幫助指導青年教師提高教學水平或技能水平,並取得明顯成效;

4、每年至少開展示範課一次;

5、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教學法研究活動,任期內至少作一次關於專業建設、教學改革或課程改革等方面的報告。

六、管理

1、學院教學名師設定總數為20名,每學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一般不多於10名。對教學名師實施動態管理,每屆教學名師任期為二年。

2、教務處建立教學名師業績考核檔案,每年對院級教學名師進行綜合考核。

3、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教學名師取得的成績,鼓勵教學名師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倡導廣大教師向教學名師學習,爭當教學名師。

4、在管理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教學名師稱號,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1)不再從事專職教學工作的;

(2)發生教學事故者;

(3)教學效果一般,學生評價較低的;

(4)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5、管理期滿後,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與評選。